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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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问题探讨【摘要】目前,如何真实地反映资产证券化已成为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问题。本文对国际上相关的会计准则作了介绍和比较,分析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这两种会计确认方法,以便正确认识我国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规定。    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越来越多地被采用,如何合理、真实地将其予以反映就成为会计学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变化的多样性,对资产转让的会计确认、计量、会计报表合并及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美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规定    (

2、一)FASNO.77和FASBTB85-2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3年12月和1985年3月发布了与资产证券化问题相关的两个公告:FASNo.77(ReportingofTransfersofReceivablesentsofLiabilities),该准则适用于任何可以称为资产的金融工具的转移,其重心在于金融资产服务和转让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问题。  FASNo.125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引入了金融合成分析法。按照这种方法,在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应该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再确

3、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因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即:对于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所面临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转让方的出售意图,看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而不看其交易形式。金融合成分析法与FASNo.77之前所采用的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相比较,可以避免在确认金融资产时出现的因资产交易顺序不同而产生利益归属不同的情况。虽然FASNo.77也是确定以控制权的转移基础,但是仅仅适用于带追索权的应收项目的会计处理,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全面运用,则是在F

4、ASNo.125制定之后。    (三)FASNO.140  2000年9月,FASB颁布了第140号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代替了FASNO.125。它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仍然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并且给出了更为详细的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标准。  FASNO.140和FASNO.125一样,都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于确认资产转让的标准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不同点。FASNO.140在标准的论述上更加细致,考虑的因素更加全面,用“收益人权益”代替了FASNO.125中笼统

5、的“收益人”的说法,使用“清除期权”更详细地说明转让人回购的情况。但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使用控制权标准判断时需对证券化业务的整体经济环境和合约条款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存在一定困难;证券化交易合约体现的许多权利和义务是将来要发生或不发生的,这与资产、负债基于历史的传统概念不符,也与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传统会计确认标准不符。    二、修改后的IAS39内容    1998年12月,IASB发布了第39号会计准则IAS39(FinancialInstruments:Recognitionan

6、dMeasurement),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2003年12月,又推出了修订后的IAS39准则。该准则针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的判断标准的后续涉入法。  根据后续涉入法,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作为销售处理。这种方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针对每个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IASB提出了不存在后续涉入需要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根

7、据上述IASB的判定标准,在FAS140的规定中不影响销售确认的合约权利和义务,在后续涉入法中很可能构成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例如:转让者签发的看跌期权、清除期权、回购违约资产的协议、附条件期权、持有的基于市场公允价值的看涨期权和很可能不会执行的看涨期权,都属于一项后续涉入。因此,与这部分有关的资产不能被确认销售,而在FAS140中则可以。  相对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有它的优势:符合资产的定义,在概念上更具有一致性;回避了“相对数量”的考虑,在具体应用中只需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不需要解决“有多

8、少”的问题;该法通常会导致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部分销售和部分融资,易被实务界所接受。  同时,该法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后续涉入法不能很好地揭示不同的后续涉入方式所引起的不同的资产性质,不区分资产性质而将其分配到账面价值入账,导致报表上不能很好地揭示这部分资产的性质,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并且,后续涉入法还需进行实践的检验,具体到不同国家、不同的业务处理来进行评定与修改。    三、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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