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中的权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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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程序中的权力制约摘要:侦查程序中的权力制约是关系侦查权力是否滥用的一个最主要的命题,在我国的侦查程序中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了对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侵害,对犯罪嫌疑人的无限期的羁押制度也迫使人们对侦查权力进行反省。因为权力的本性而扩张使各国的政治制度都存在分权之理论设计,对权力的限制和防止其滥用不是“监督”,而是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上的缺陷,仅仅从“法律监督”来改革是不会成功的,侦查权力的限制必须通过合理的内部“分权”来实现。  关键词:权力制约分权司法审查    “资本主义讲究权力制约、社会主义讲究法律监督”,似乎监

2、督和制约成了划分二种主义的界限。且不说社会主义这个命题的真伪,我们的确看到法律在东西方文化中存在的差异,正如哈耶克所说的“那些来自较不发达的国家的、承担着向其人民传播理念之使命的人士,在接受西方训练的过程中,所习得的并不是西方早先建构文明的方式,而主要是那些西方的成功所引发的各种替代性方案的梦想。”①但是对于法律是否就不存在普遍适用的价值呢?回答肯定是存在的,这些西方法律构成的法哲学中永恒的理念恰恰是东方法律中还不完善的,或者说是尚有缺陷的。然而这种差异能否用数理学来标明或划定一个明确的范围,这的确是法学家们所要做的事。如果对于这些

3、最基本的理念如:自由、民主、正义、公正、秩序等培养或其自然的进化进行否定的前提下,没有了这些精神的支援,我们就再也看不到法向前发展的方向了。  “监督”与“权力制约”虽然在政治学上有近乎相似的含义,但是从实证的角度出发“监督”与“权力制约”是二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监督”强调的重点是单方向的,而“权力制约”强调的是分权,是双方向主体相互作用。  一、权利制约之原理  分权的理论上溯到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而近代分权理论的学说是洛克《政府论》中所提到的,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孟德斯鸠在总结了洛克的分权理论

4、基础上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约束权力。”②他还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③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中,提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相互制约,而且为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来限制权力。  检察

5、权起源于中世纪的法国,1808年法国正式公布了刑事诉讼法典,明确采用控诉原则,开创了现代检察制度的先河,对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检察权的发展,各国对公诉权一直不断的强化,也导致了侦查权的逐渐强大。从本质而言,侦查权是检察权的分化,是为检察权之公诉目的所必然要生成的一种权力。但是由于侦查程序中所进行的讯问、搜查、扣押、窃听、逮捕等行为直接会导致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益得到限制,所以如果侦查权得不到制约,必将会扩张并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的确,美英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侦查权一方面谨慎地扩张它,另一方面也对侦查权采取了一定的

6、制约机制。不论侦查权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其行为的后果都应受到司法权的制约:1.如果是行政行为,则具有可诉性,行政相对人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救济性。2.如果是司法行为,就侦查机关的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可以通过司法审查中得到确认。④根据“分权”理论,侦查权属于行政权的一种,行政权又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制约,具体而言,行政权依照立法机关所制订的法律行使权力,在对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进行限制行必须得到司法机关的“令状”,具后果无论是否有申请人的申请都必须受到司法审查的确权。  二、侦查权力受制约之存在分析  在西方国家

7、,刑事侦查权的启动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程序,而且侦查权的分配也是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掌握,因此“警检一体化”的运作模式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对于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而言,其目的是一致的:运用国家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并提起公诉。由于受“分权”理论的设计,侦查权一直受到司法审查程序的制约。  在英国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前者要由法官经审查后加以授权实施,后者则由警察或普通民众直接实施。然后在西方国家侦查中的“逮捕”和我国侦查中的“逮捕”的含义相差很大,西方国家的“逮捕”是指在未决羁押以前的,强制方式使嫌疑人到案的一种措施,

8、它一般会带来较短时间的人身监禁。⑤根据英国法律,警察逮捕后自行决定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6个小时。警察如果认为还有必要对嫌疑人继续羁押的必须向治安法院申请签发“进一步羁押的令状”。对此申请,治安法院一般要举行专门的听证程序,经过听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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