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准仓单质押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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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标准仓单质押法律风险标准仓单质押法律风险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标准仓单质押法律风险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质押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之担保利用及标的物本身之利用得以并行。”[1](p818-819)所以,可以这样说,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但实际上该仓单质押存在于对仓储物的返还请求权上。如果否认这点,则在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便无权向仓储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而只能将仓单返还给出质人,由出质人从保管人处提取仓储物,然后为债务清偿。如此,设定仓单质押摘要:标准仓单是货主在期货交易所里拥有货物的物权的表现形

2、式。现实生活中,货主为满足流动资金的需要,存在以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业务需求。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仓单已明确纳入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范畴。本文从标准仓单质押的合法性、现实需求、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对该质押方式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一些启迪。  关键词:标准仓单;质押;法律风险  1007-8207(2012)06-0109-04  投稿日期:2012-02-17  简介:霍冰(1973—),男,河南郑州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金融法学。  标准仓单是仓单的一

3、种,是指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交货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自交易所签发之日起生效。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以标准仓单为主要担保方式,商业银行基于一定的质押率和质押价格向融资申请人发放贷款,用于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或用于其满足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对于提高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丰富了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内容。但由于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涉及借款人、出质人、银行、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等多方当事人,涵

4、盖标准仓单的出质、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解除及质权行使等多个环节,故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必须加以审慎分析和防范。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及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目前状况  1993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正式成立并推出期货交易,并于1998年成为国务院正式确定的三家期货交易所(郑州、上海、大连)之一。目前,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有硬麦、强筋小麦、绿豆、棉花、白糖、PTA(本二甲酸)、菜籽油等。全国共标准仓单质押法律风险,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有约180家期货公司,其中有168家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注册并进行期货交易。在期货市场充满

5、生机活力的形势下,商业银行与期货交易所加大合作力度,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越来越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  据悉,2000年交通银行就推出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2002年建设银行在上海推出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最近几年,广发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均推出了此项业务,但由于各种理由,目前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还有一定局限,各家银行的相应管理办法都不甚成熟,业务的开展带有一定的探索和试运转性质。另据郑州市场调查,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约在2003年开始在郑州市场上操作,2009年末融资余额约为15亿元,以单笔贷款额700-10

6、00万元、期限6个月的业务类型为主。目前市场上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建行、中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均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提出申请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其中光大银行市场份额占比最高,基本占到市场的70%。  二、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分析  (一)标准仓单质押的性质  标准仓单是仓单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具有仓单的普遍性质,是一种有价证券和物权证券,在各国学说中,常有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两种不同看法,而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看,明确将其定性为权利质押。首先,我国《担保法》把关于仓单质押的规定放在权利质押一章中。《

7、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由此可见,仓单质押在我国法律上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其次,如果认定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则说明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但是,仓单是一种特殊的物,并不是动产,而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正因为如此,转移仓单也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上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是合为一体的。从纯粹作用上讲,仓单本身并无价值,有价

8、值的是仓单上记载的财产权利。因此,仓单质押不能认定为动产质押。第三,区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标准在于标的物不同。之所以认为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最主要的是仓单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物,其可以“使商品之担保利用及标的物本身之利用得以并行。”[1](p818-819)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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