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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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黄工商〔2013〕68号关于印发《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工商局,市局各分局(队)、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与监管工作,根据《湖北省合同监管条例》,市局制定了《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市场合同科反馈。黄石市工商局2013年5月23日-10-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规范(试行)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

2、合同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合同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落实到位,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是指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含有格式条款内容的、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文本实行备案监督。  本规范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提供方应当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后的使用、修改情况和未实行备案管理的合同格式条款以及视为合同格式

3、条款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进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应当坚持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10-  第五条 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各县(市)局、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开展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办理应当由市局办理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各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合同格式条款日常巡查;受理消费者认为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条例》规定,侵

4、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办理应当由本分局办理的和市局委托办理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基层工商所负责开展本辖区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认为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条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和调解合同格式条款纠纷。二、备案管辖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局备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由提供方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格式条款的监督,由经营-10-所在地

5、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实施,各分局的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提供方拟使用的合同文本已由上级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不须备案,但合同格式条款有变更的,提供方应当报登记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备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局指定管辖。  第七条 对已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由备案机关实施日常监督。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三、备案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提供方向备案机关

6、提出申请,填写《格式条款文本备案申请书》。  第十条 备案机关收到下列规定的材料后,应出具《格式条款文本(修改)备案受理单》: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二)经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四)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书面资料及计算机电子数据盘。四、备案监督程序-10-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审查提供方的主体资格;审查所提供材料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含有《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7、、第十三条所禁止的内容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备案机关应予以备案,发放《格式条款文本(修改)备案通知书》;对违反《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在报请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向提供方发出《格式条款文本备案修改意见书》。《意见书》中应当列明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内容或要求修改的理由。第十三条 提供方按照《意见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后,应向备案机关提交《格式条款文本备案(修改)申请书》,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材料后,出具《格式条款

8、文本(修改)备案受理单》;若合同格式条款已符合《条例》规定的,备案机关应予以备案,并出具《格式条款文本(修改)备案通知书》。五、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十四条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提供方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十五条-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条例》规定要求提供方修改格式条款时,在《意见书》中告知提供方,提供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意见书》送达1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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