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的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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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程序的功能分析立法程序的功能分析 立法程序的功能,是指立法程.L.序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规范体系,在一定的价值取向引导下,基于其内在属性而具有的功用和效能。明确立法程序具有哪些基本功能,不仅能够提高人们对立法程序的重要性的主观认识,而且可以为立法程序的制度设置和运行提供各项重要的客观标准,从而有助于实现一国立法程序制度本身的良性发展。对于立法程序功能的分析,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展开,本文将主要从立法权运行过程及其结果的视角来论述立法程序的功能。    一、立法过程的民主化功能    由于民主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势必导致人们对于民主化概念理解的见仁见智。尽管如此,在一种普适的语境下,民主化还是

2、可以被解释为多数人参与和统治的过程。[1](P55)而立法的民主化,主要的和实质性的意义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民主化,包括立法主体的民主化、立法内容的民主化以及立法过程的民主化。①[2](P165)立法程序在实现立法过程民主化方面具有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程序能够保证立法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立法的过程就是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整体意志的过程。因此,立法过程的民主化,就其实质意义而言就是要使所立之法真正成为公意的产物。在立法程序中,多数表决通过法律案的原则,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形成合意,并将这种合意转化成全体人民的意志,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充分

3、体现了民主的立法是取决于多数,并以多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立法程序能够保障少数人的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受到尊重。在现代社会,民主不仅仅意味着大多数人的统治和少数服从多数,它更意味着多数对少数的尊重,其完整的内涵应该是尊重少数前提下的多数人的统治。因此,民主的立法过程并非绝对的多数决定一切的过程,对少数意见的尊重亦应当是其应有之义。立法程序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肯定和承认少数的权利,在程序运行的各个阶段,少数与多数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他们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通过交涉与说服而有机会使自身也成为多数。  第三,立法程序能够保证公众直接参与立法过程。对于立法过程而言,民主化的一

4、个主要方面就是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具有更多的公开性,通过各种途径听取公众的意见,让公众直接参与立法过程并为这种参与提供有效的条件,从而使之不至于流于形式。通过公众的参与而促使立法民主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立法权向公众回归的过程。在代议制民主下,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一般属于间接立法,即由人民选出代表,由代表组成代议机关,再由代议机关代表人民制定法律。但是,在利益格局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仅仅靠民选的立法代表已经越来越难以充分反映公众的不同利益需求。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立法权的回归,以公众的直接参与来弥补立法代表在反映民意方面不够充分之缺陷。立法程序的公开性、参与性和自愿性则为公众直接参与

5、立法提供了制度条件和有效保障。    二、立法决策的理性化功能    决策就是做出决定,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对客观规律及其发挥作用的条件的一定认识,在主观意志的参与下而进行的选择目标和行动方案的认识活动。[3](P9)立法决策则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的制定、认可、解释、修改、补充、废止等做出决定的认识活动。正确的立法决策应当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一致的产物,它既应当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反映,也应当包含立法者对这一规律的认识、揭示、判断和选择,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②[4](P183)不仅如此,正确的立法决策还应当是立法者理性选择的结果。立法权行使的过程实际

6、上也就是立法者做出选择的过程。从立法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要求来看,立法权行使的结果必须是合乎理性的。立法程序对于实现立法决策的理性化具有重要作用。③[5](P164)  第一,立法程序的公开性,有助于实现立法决策的理性化。立法程序的公开性,使立法决策的过程得以公开,公众因此参与其中。这就为立法决策建立在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提供了制度性保证。而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基础来做出立法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的失误和错误,尽可能地保证决策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是已被无数立法实践证明了的最佳决策机制。对此,古希腊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时早就指出:众人的智慧优于个别人的智慧,众人的判断优

7、于个别人的判断。在民主的立法决策过程中,众多立法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使决策结果能够汲取各方面的智慧、意见和要求,以克服现代立法专业化发展趋势带来的消极影响,④[6](P416)从而保证最终做出的立法决策既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又是公意的体现。  第二,立法程序的交涉性,有助于实现立法决策的理性化。从结果来看,立法是一种集体性的选择与合意。正如罗尔斯所言:法律共识也只不过是在求同存异的过程中达成的重叠性合意而已。[7](P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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