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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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摘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以前理论界一直偏向从刑事诉讼角度研究,从民事诉讼角度对该规则研究的论述偏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其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正式确立将成为一种必然。本文通过对民.L.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梳理,并对我国如何民事诉讼中建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是诉讼的灵魂,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非法证

2、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在实现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因此,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相关概念的界定  1.1证据的合法性  一项证据能否被采纳,除了要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外,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性。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合法性都是证据资格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诉讼文明的表征。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学界一般认为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

3、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不是合法的证据。  1.2非法证据  《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不能将不合法的证据等于非法证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还存在某一行为或事物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合,但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它是指在收集证据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收集到的证据。  1.

4、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由此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是限制证据材料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非法证据基于其关联性和客观性可能对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极具价值,但为了实现诉讼的其它价值,如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价值,裁判者有时会放弃个案实体公正的而将其排除。  2.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价值及我国立法状况之思考  学界对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有以下

5、观点:(1)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2)建立在"被污染"证据上的裁判是司法者对法律的破坏;(3)抑制违法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作为私权纠纷的一种解决机制,它是维护私法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诉讼的价值除了发现客观真实之外,还在于使那些其利益可能受到诉讼影响的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可以这么说,因诉讼本身的正当程序的价值要求,我们的裁判者必须遵循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实现正义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得正确的裁判,这样只会导致公正程序的丧失。民事诉讼排除规则所规范的主体是行使私权的民事主体

6、,不允许个人以侵犯他人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收集证据。证据由谁取得或许不重要,重要的是莫过于它成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的另一种途径。  有人认为最早确立该规则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统一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该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防止了当事人采用偷录等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有助于保护民事权益。但是,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是否就属于不

7、合法行为这也是值得怀疑。同时一概排除偷录材料的证据能力,给当事人的举证带来了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有学者认为2002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笔者认为,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属于越权立法,它突破了法律和宪法的规定,难逃越俎代庖之嫌。该条解释存在许多漏洞:第一,它与我国民事诉诉讼法中的相关制度脱节。民事诉讼赋予了当事人收集证据发的权利

8、,但是在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没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形下,强调非法证据的一律排除,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第二、该解释具有模糊性的特点,缺乏可操作性。如对"合法权益"概念没有界定。  笔者认为,基于前两项解释,就以此认为我国确立了该制度值得商榷。  3.建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1完善民事证据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  目前,我国主要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不适合的。这是因为:首先,从原理上讲,裁判者不以为自己的裁判程序设置规则;其次,非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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