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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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内容摘要」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包括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等,其差异性大于共通性,制定民法典时统一地规定法律行为解释的意义不大,应分别规定。遗嘱解释应奉行意思主义,合同解释亦非全然表示主义。现行合同法未体现“误载不害真意”原则,制定民法典时应当改进。在合同订立阶段,意思表示的解释有别于合同解释,应独立规定。狭义解释是确定行为的含义,广义解释尚包括带入含义的补充解释与修正解释,后二者主要针对合同而言,对于遗嘱原则上并不适用。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释,遗嘱,补

2、充的解释,修正的解释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法律行为”)的解释,自狭义以言,是指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作业。从广义上说,则包含着性质不同的作业,既有狭义上的法律行为解释,也有包括对法律行为漏洞的补充(补充的解释),以及对于行为内容所作的修正(修正的解释)。  狭义的解释,又称为阐释性解释。此所谓解释(Interpretation),依美国学之理解,认为是发现和确定成文立法、遗嘱、合同或其他书面文本的含义的技巧或过程;是对用以表达观念的符号的真实意思的发现和描述。①我们暂且

3、不说此一定义将解释限定于书面文本是否妥当,不过它也确实能给读者一些启发。解释就是主体对具有某种意义的客体(某种“表示”)的真意的发现和描述,是一种技巧或者过程。  在“合同的解释”或者“遗嘱的解释”场合,由于合同或者遗嘱均属法律行为,因而确定它们的含义的作业便可称作是“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法律的解释”有所不同,法律行为的解释属于对私人作出的“表示”所作的“确定其含义”的作业。在合同与遗嘱中,并不拘于像法律条文的文言那样使用定型的表达,由于其制作者生活的地域或者社会的不同,具体的表达也会存在差异。

4、这样,在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场合,当事人对于其“表示”是在什么含义上使用的?在其社会中对于其“表示”一般是怎样理解的呢?这类事实的探求便属于对于法律行为的狭义的解释。  当然,在合同或者遗嘱之类法律行为的解释中,亦非仅有单纯事实的问题,对于某个表达应该怎样理解呢?这种价值判断也是比较多的(比如“表示”不足场合的补充解释、或者对“表示”进行限制的解释场合)。这时的作业,便超越了狭义的解释的范围,属于广义的解释。  二、统一规定与分别规定  此所谓统一规定,就是将法律行为的诸多下位概念,统一地把握,

5、提取其共性,舍却其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12月17日,以下简称“草案”)第一编第63条的规定就属于统一规定。  此所谓分别规定,就是注重法律行为的不同下位概念之间的差异性,对其各自的解释方法不作统一的规定,而是分别在各自不同的编章节中规定。比如合同的解释在合同法编中规定,遗嘱的解释在继承法编中规定。  中国制订民法典时,对于法律行为的解释是作统一规定抑或分别规定?欲对此问题作出判断,应当先明了不同的下位概念之间究竟是共性大于个性抑或相反;同时,也应当意识到,是否在二者择一

6、的模式之外,可以采取折衷的方案。  任何法律行为都是以意思表示为其核心,并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又有分别,一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一为“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2]“草案”第65条实质上是采纳了这种区分的,只是其用语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3]在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场合,涉及到相对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因而“在解释这些‘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时候,关键要看意思表示所指向的那一方是如何理解表示内容的。”[4];而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是使

7、相对人受有利益,一般不生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害问题,不必将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或者价值刻意追求。正因为有这种差异的存在,学者指出,由于对于合同与遗嘱是依有着相当差异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解释的,所以抽象地谈论“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应当将二者分开来分别考察。如果这种认识是正确的,那么,对于统一规定法律行为解释的做法,便应当保持一定的谨慎态度。  采取统一规定与分别规定的折衷方案如何呢?这种方案是一方面作出若干统一规定,同时又针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作出各自的特

8、别规定。“草案”的做法初视之下,似有此特点。一方面在“总则”中统一地规定了法律行为的解释,另一方面,又第三编“合同法”第125条、第61条、第62条等处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在第七编“继承法”第20条中规定若干有关遗嘱的解释规则。但仔细查看,就可以发现,“草案”的规定本身临时拼凑的色彩重于对民法的整体考虑,“总则”第63条基本上就是“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的翻版,既然“总则”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合同法”,又何必再在“合同法”中重复规定呢?“草案”的这些规定无论如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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