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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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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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  论文关键词:罗马法民法借鉴  论文摘要:罗马法之博大精深是迄今任何一个法系都难以企及的。我国民事立法应该借鉴罗马法的精华。在民法法典化、物权法、债法、继承法等方面罗马法都有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罗马法是近两千年前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产物,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鸿篇巨制,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迄今绵延两千载,依然不失为古代法的佼佼者。罗马法之博大精深是迄今任何一个法系都难以企及的。依照西方学者的传统观点,世界历史上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

2、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等五大法系,罗马法只是其中之一。但是罗马法的巨大影响及其生命力却为其他各大法系所不及,其他的古代法已停留在史书之中了,惟有罗马法仍极具现实意义。  一、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的法典化  (一)民法法典化  民法法典化是指将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按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为民法的主要来源。法典化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传统,也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法典化要求国家立法权的统一和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垄断,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以及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 

3、 (二)罗马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  罗马法虽不是某一个具体  债权人迟延或曰债权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接受(或拒绝接受)债务人的恰当给付。在罗马法中,债权人迟延的主要后果有以下四个:(1)债权人的迟延使应支付利息的债务从债权人迟延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2)减轻债务人原先承担的责任:债权人迟延后债务人只对故意承担责任;(3)债权人迟延后,非债务人过错造成的标的物的意外灭失的责任由债权人承担,也就是说,债权人迟延使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承担方发生了改变: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4)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补偿己方在债权人迟延

4、期间为保管标的物所支付的费用;(5)在一些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在通知迟延债权人之后有权抛弃标的物。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会出现完全与债务人的行为无关的、然而其后果却与迟延相同的情况。后古典法时期,罗马法学家将这类现象归纳为一种新的迟延类型,为了与涉及人的行为的迟延相区别而称为“物的迟延”〔9〕,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罗马法迟延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法没有对履行迟延问题做出系统规定,也没有区分债务迟延和债权迟延,更没有“物的迟延”这一概念。迟延一词作为法条用语仅在《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3条中出现过。因此,在我国现行法中也未见到

5、有关债务迟延和债权迟延的构成要件及效力的系统详细规定。鉴于以上情况,似乎有必要认真研究和借鉴罗马法迟延制度的成熟经验,效仿大陆法系民法有关迟延问题的立法例,科学地建立我国迟延制度体系,这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合同责任体系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继承法——特留份制度  1.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是指家长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必须给一定范围近亲特别遗留之份额,其份额起初并无明文规定,由裁判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后仿照公元前40年的《法尔其第法》(lexFalcidia)的规定,以法定继承份的四分之一为标准。而特留

6、份追补之诉指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确立了应继人的特留份数额,但因物价变动或意外事故出现,致继承开始时,应继人所得达不到法定份时,应继人得请求法院向遗嘱指定继承人追补不足之数。查士丁尼皇帝对其进一步完善,规定遗嘱人不得随意处置特留份,必须留作法定继承。有子女四人以下的,特留份为应继份的三分之一,有子女五人以上的,特留份为应继份的二分之一。  特留份制度的设立,旨在限制完全的遗嘱自由,保护近亲的继承权,衡平遗嘱人意愿及近亲权益两方关系,以达到家庭及社会秩序的和谐。在特留份范围外之财产,为遗嘱人得自由处分之部分,对此部分财

7、产,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情感好恶,或遗于其喜爱之特定人,或通过遗赠方式授予慈善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益。可见,在特留份制度下,遗嘱人的自由意愿及其近亲权益均得以保护,可谓匠心独具。采用特留份制度以限制遗嘱权的滥用,乃罗马法学家首创。从古到今,遗嘱自由都要受到家庭制度和伦理道德的限制,只不过由于各国的民族传统和习惯不同、经济制度不同,限制的强弱和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各国正是通过对遗嘱自由的适当限制,寻求实现遗嘱人处分财产的自由和家庭成员正当权益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以实现一种有秩序的自由。  2.对我国继承法的指导

8、  我国对罗马法系的继受在遗嘱继承方面,存有重大缺憾。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仅仅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遗嘱或遗赠的方式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未采用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特留份制度对此种自由加以限制,导致遗嘱人在处理财产时随心所欲。它只规定:遗嘱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就是说,只有在继承人同时具备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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