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理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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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审理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在当前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着分割男女双方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和离婚的财产问题一样,同是离婚的连带之诉,是每个离婚案件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尽管有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分割所涉及的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的习惯,这一方面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因而不利于操作的原因,另一方面是离婚的妇女在取得和实现其责任田权益的道路上存在着重重障碍,使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村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是本集体成员人人

2、有份,具有成员权性质,在农村没有城市那样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福利性质,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由于农业收入是农村妇女的主要生活来源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解决不好,间接影响了妇女在离婚中的财产权益,使妇女在行使离婚自由权利时产生后顾之忧,造成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处理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妇女是弱势群体,更需要有法律作为其坚强后盾,从法律上保护离婚妇女责任田方面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的迫切性和必要性,需要探索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离婚中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  要解决离婚中妇女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存在着法律上和事实

3、上两方面的障碍。从法律上讲,尽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俯拾皆是,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这方面的内容,但以都是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情况千变万化,过于原则的规定使审判人员在审判中无所适从,加上分割责任田涉及土地管理、农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法律问题,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往往在实际操作中顾此失彼,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难以协调,处理下来难度很大。  另外,党中央三令五申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各地也基本上是在原来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再顺延三十年,这些政策并已得到法律上确认,

4、这样就失去了在土地调整中实现离婚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机会。由于妇女离婚后不再是婆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的户口也要迁走,而一般农村都是以户口为依据分配责任田的,分给离婚妇女责任田可能与村规民约产生冲突,这也与土地管理法发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人责任田的规定发生冲突(土地管理法规定须经本集体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离婚妇女在取得并实现其责任田权益的过程中在事实上也存在着重重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前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属于纯粹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至今学术界对其

5、合同性质说法不一。以前这类问题主要是由政策来调整,各地都有分配责任田的土政策,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虽制定了有关妇女分配责任田的规定,因实施承包责任制规定中不能适应农村状况难以落实,全国各地和情况各不相同,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标准,实际工作中给妇女分割的方法难以确定。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处理离婚案件中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原则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解决这一法律空白。  其次,是离婚妇女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取得后的经营上存在困难,一是农村家族势力很盛,在排外的心理作用下必然阻碍已离婚妇女在婆家取得责任田,离婚妇女原在家庭

6、也会百般阻挠,从而形成各方面的阻力和困难,造成妇女责任田权益不能实现或实现成本过高,最终使已离婚妇女放弃此项权利,或在此问题上作言不由衷的让步。  再次,就是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村委会和村内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小队)的双层所有权形式,一般都以小队为单位分配责任田,小队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配地块。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近二十年来村民小组在这一地块的灌溉设施、电力设施等生产资料已形成共有关系(类似于合伙),离婚妇女在这个小组分得土地后不可能再去花费大量资金去重置这些农业设施,必然要加入这一共有关系中去,这个小组碍于已离婚妇女原家庭的面子,

7、是否允许其加入共有组织还是个未知数。这里还有村委会的土政策是否允许离婚妇女在此村另立户头也是个问题,即使法院判给了女方责任田,没有村委会的配合,最终也很难落实。  正因为存在以上种种障碍,造成离婚妇女在责任田方面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迫切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灵活多变的方法解决这一难题。首先人民法院应排除各种阻力,理直气壮地去为妇女分割责任田承包经营权,为离婚妇女争取应得的权益,毕竟人民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发挥审判职能为离婚妇女提供法律保护,这方面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里不妨将有关规定列举如下:

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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