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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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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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难在哪里?缺少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物权法》生效以来,应收账款、仓单等权利质押担保方式重新获得市场的青睐,被视为银企合作的“新途径”。但以现实案例拷问实际操作效果,其中包含的相关法律问题似有必要重新思考和检讨一番。 一、仓单质押业务现有操作模式中的法律漏洞——谁负有验货义务 在仓单(本文不涉及期货交易中的标准仓单)质押担保融资业务中,一般的操作模式是,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由仓储公司签发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借款人与仓储公司三方签订仓储货物监管协议

2、,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仓储协议中对仓储公司的义务一般规定为:仓储公司应在存储期间对仓单项下的货物负责保管;未经银行同意,仓储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出质人对仓单的任何挂失、更改、注销等申请;只有经银行签发的解除监管的仓单释放通知书方可给出质人发货。 【案例一】在一起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当银行在执行质权时却发现,质押仓单上列明的“冰箱”和“空调”,其中竟有一部分莫名变成了木头框、草袋子等填充物(细节在下文分析时展开)。 由此案例引申开去,笔者认为有以下法律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本案中的质押权是否生效,质物是什么? 第二,本案中,仓储公司

3、与银行、借款人是什么法律关系? 第三,谁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是一起仓单质押纠纷。本案中银行接受借款人持有的仓单时,虽与仓储公司进行的仓单真实性的确认,并签订了《监督协议》,但银行并未“实质性”地查验仓单下货物的真实情况,详言之,银行仅仅在仓储公司检查了货物的表面真实性,由于仓储的“冰箱”和“空调”均包装完好,银行仅核对了外包装与仓单清单是否一致,至于包装中是否是合格的“冰箱”和“空调”,银行并没有实际勘查。仓储公司与借款人(存货人)之间成立仓储合同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从形式上看,本

4、案中的质押权是成立的,但质物不是仓单中列明的货物本身,而是仓单项下的权利,即提货权。 在一个理想的法律环境中,仓单质押后并不必然要求质权人与仓储公司签订一份监管协议,因为仓单质押的生效要件仅是权利凭证的实际交付,并以此区别于动产质押生效所要求的质押物的交付。本案中《监管协议》的本义在于限制出质人擅自提货和通知仓储公司本笔仓单已质押的事实,并无其它更多的限制仓储公司或课以仓储公司更多额外义务的初衷。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当保管人与委托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验收的仓储物的,仓储公司

5、仅负合理注意义务,并不负必然之法律义务。 与目前动产质押物流融资模式相比较,笔者认为,验货义务均属于银行(质权人)。在动产质押融资中,银行以委托仓储公司代保管(监管)仓管动产的形式转移占有质物(实为民法上“占有改定”性质),第三人仓储公司在验货方面仅负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本案中借款人应当承担民事清偿责任自不言说,但笔者认为仓储公司并无承担责任的根据。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仓储公司验收货物,特别是当存货人与仓储公司明确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不验货时,银行如再寄希望于仓储公司的审查,结果只能是所托非人、责任自担。金融机构应当从本

6、案中汲取教训。 二、质押担保过程中的无权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案例二】存货人将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货物储存于仓储公司,并以仓储公司出具的真实仓单向银行质押融资,银行受理并向出质人发放了贷款,后发现仓单所列货物属于他人,质权人银行的权利如何保护? 对于银行来说,判断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归属的确不易,在一般操作模式中,银行会要求出质人提供购物发票、纳税凭证或买卖合同等文件,并据此判断仓储货物的归属,但笔者认为,仓单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不同于存货(动产)质押,不能以动产质押的操作套路来框衡仓单质押。既然质押物是权利,那么判断权利是否

7、真实有效应当是仓单质押的应有之义,而不宜扩大至判决仓单项下货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上。 在动产质押中,也仅仅是依法律意义上的“占有”,来判决借款人是否有权出质。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之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并不受影响,立法上称之为“动产质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举重以明轻”,法律不会将动产质押中都没有要求的义务强赋予仓单质押方式中。否则,仓单质押融资方式将会因此而被束之高阁,被银行弃而不用。 从另一方面

8、说,权利质押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是为立法所确认的,即仓单所含权利既使不属于名义出质人,在一定条件下,质权仍然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笔者认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质权人接受无权处分人(出质人)的出质才受法律保护: 1.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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