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医疗服务协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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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东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东宝区栗溪镇卫生院(以下简称乙方)为保障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东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发[2000]12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相关规定。第二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

2、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成立医保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有临床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第三条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8,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门诊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以及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

3、员公布。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通过接口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第二章就诊第六条参保人员在乙方持证就诊,持卡结算。乙方收治甲方参保职工住院必须严格入院准入标准,认真核对身份。甲方经核实乙方有收治冒名顶替行为者,将取消乙方定点医疗机构(科室)资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诿甲方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凡病人投诉有此类情形的,经查实甲方分别按医院级别高低每次给予乙方2000元、1000元、500

4、元罚款,在结算时扣除。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时,乙方应及时刷卡登记,统筹基金从登记之日起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登记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八条乙方对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必须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患者或家属每天签字认可。一日清单作为乙方结算的必备依据,甲方应按规定存档,无一日清单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九条乙方不得诱导参保人员接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服务。如病情确实需要,应征得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费。第十条8

5、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从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住院时间较长、费用较高或者院内转科,乙方不得将其分解住院,如有发生,该医疗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细则》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全年转诊率必须控制在住院参保人员的3%以内,二级综合医疗机构控制在4%以内。超出转诊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统筹基金发生额的40%。第十三条乙方要按甲方规定每天按时、准确上传下载有关业务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因乙方未按规定上传下载数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执行《荆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及收费标准》,超范围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第十五条乙方业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必须向甲方提供其项目清单和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向甲方提供资料。第十六条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7、(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8(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第四章药品管理第十七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其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应在70%以上,并向甲方提供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的商品名、通用

8、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第十八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第十九条乙方要主动控制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自费药品所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0%,自费药品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其它医疗机构药品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5%,自费药品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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