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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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的思考2006年,国家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单独制定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专门的准则规范体系使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更趋规范,可操作性更强。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  1.确认时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于会计期末,至少在年末检查是否发生了资产减值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新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规定体现了灵活性和原则性的统一,要求企业在年度终了或资产负债表日必

2、须对有关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1],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平时各会计期末则可检查或不检查是否发生了资产减值损失,也可计提或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平时会计期末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2.确认标准。主要分为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永久性标准不符合“资产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一观念,不承认未来经济利益的波动,在实务中,识别减值损失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非常困难,给会计人员和管理当局带来不少麻烦[2].可能性标准主要采用资产账面价值直接与界限比较,在账面价值高于界限时,即确认资产减值的发生,并不关注账面价值高于界限发生的

3、可能性。经济性标准引入了可收回金额的概念,我国《企业会计制度》采用的是永久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标准。  3.确认范围。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企业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3].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新准则没有采用产出现金单元的定义,而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了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定义。  4.确认方法。由于内外因作用,导致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确认资产减值的方法有备抵法和直接冲销法[4].我国目前采用备抵法,备抵法更体现披露目的,具有体现谨慎性原则、配比原则、

4、权责发生制原则等优点,但相对烦琐;而直接冲销法优缺点正好与备抵法相反。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资产减值会计的计量由于不确定因素多,对外部信息做出正确估计和判断较为复杂。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新准则采用了多重标准,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性质的资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最能体现其现实价值的计量属性[5].对于未来短期内将要收回的流动资产,可以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以使用为目的的短期资产,可以按现行成本进行计量;对于以出售为目的的短期资产,可以按现行市价、公允价值或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将会持续使用的长期资产,可以按可收回金额计量;对于将会出售的长期资产,可以采用销售净价、公允价值或可变现净值计

5、量。  三、资产减值的恢复  对资产减值的恢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资产的账面价值成为新的成本计量基础,企业不应在以后期间调整资产的成本,即不允许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FASB是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增至其可收回金额,由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价值[6].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如果准则制定机构偏好谨慎,更重视准则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力图避免因允许转回造成的利润操纵,那么

6、就会采纳禁止转回的观点;如果制定机构更重视准则和相关理论的关联,希望更完美地再现理论的精髓,并不特别重视因允许转回可能造成的利润操纵,那么它就会采纳允许转回的观点。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企业应计提的减值损失准备如果高于已提损失准备的账面价值,应按差额补提损失准备;如果低于已提损失准备的账面价值,应按差额冲回已提的损失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调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我国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情形严加限制,强调只有原来导致资产发生减值的因素在当期发生有力变化,使得其可回收金额超过账面价值时,才允许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但

7、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利用减值转回人为调整利润现象频频发生,对2004年度减值损失转回金额最大的前20家上市公司年报进行分析,发现这些公司,通过转回前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同程度地人为调整损益,2家ST公司分别增加当年利润32495万元和4500万元,占各自当年净利润的309%和581%,成功地摘除了ST;4家上市公司分别增加当年利润28080万元、6885万元、6373万元和5003万元,避免当年出现亏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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