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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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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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研究  [内容摘要]本文在考察英、美、法、德、日五国开庭审判前准备程序及其功能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立法在该程序配置上的缺陷,主张我国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应包括法官对有关材料的审查和由控、辩、裁共同进行准备两个部分,并对其中的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及证据保全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构想,以期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为刑事审判程序公平、有序和高效率地运作提供保障。[关键词]刑事案件庭审准备程序  刑事程序的设计,不能不考虑公平、有序和效率。为此,在各国刑事诉讼中,案件在正式开庭审判前,通常要经过一个具有案件分流功能和旨在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预备

2、性审查和准备阶段.在我国,这一阶段由公诉审查和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技术性准备活动组成。然而,由于我国庭审前准备程序设计上的不合理性和功能的单一性,导致司法实务中或者因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审判拖延,或者规避法律规定而采取各种变通措施。为了使我国庭审前程序更能体现公平、秩序和效率价值,本文拟在考察、比较外国庭审前准备程序的基础上,透析我国庭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庭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由于我国已有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技术性准备活动与各国大体相同,所以,本文重点探讨其他与诉讼公正、秩序和效率关系密切的准备程序,以及我国没有规定或虽有规

3、定但存在不足的技术性准备程序。  一、外国开庭审判前准备程序之考察  尽管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及诉讼价值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刑事案件庭审准备程序在具体设置上有所不同,但基于庭审准备程序须为庭审的公平、高效进行提供保障的共同需求,两大法系国家在庭审准备程序功能的追求上具有共通之处。  在英国,对于按照公诉书起诉的可诉罪案件,有移送审判程序,即先由治安法院进行预审,以确定控方是否有充分的指控证据,案件是否有必要移送刑事法院审判,从而保证被告人免受无根据的起诉和审判。移送审判程序分两种,一种是不审查证据的移送,另一种是审查证据的移送,控方须将本方证据提

4、出于法庭,以使被告人有机会对证据进行质证。法官在该程序中可以作出撤销案件或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决定。在刑事法院,庭审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指导的听审(pleaanddirectionshearing)程序。该程序创设于1995年,适用于除严重诈骗案以外的所有案件,目的是使控辩双方为开庭审判作好准备,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前安排。在该程序中,辩护一方须提供一份打算要求出庭的控方证人名单,控辩双方都要向法官和对方以简要的形式提出有关将在法庭审判中申请法庭解决的问题。对于严重、复杂、审判时间可能很长的案件,控诉一方还要向法官提交本方简要的案情陈述。如果被告人答辩有罪

5、,法官应当直接考虑量刑问题。如果答辩无罪或者他的答辩不被控方所接受,法官将要求控辩双方提交记载以下事项的材料:案件中的问题,传唤出庭的证人人数,所有实物证据或表格,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顺序,所有可能在法庭审判中出现的法律要点及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所有已经展示的证明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所有有关通过电视系统或录象带提供认同证言的申请,审判可能持续的时间,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及控辩双方可以出庭的日期等。在陪审团宣誓、有罪答辩被接受或预先听审之前,主持答辩和指导的庭审的法官可以就证据可采性或案件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作出裁定(rulings),该裁定在其后庭审中具有效力,除非主持

6、审判的法官根据请求或按照司法利益对此予以撤销或变更;(2)预先听审(preparatoryhearings)程序。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与调查法》而设立。该程序在陪审团宣誓前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法官自行决定启动,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主持,用来在陪审团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证据可采性等。在这一程序中,法官有权要求控方将案情陈述交辩护方,该案情陈述包括控方将要证明的事实,控方将要求陪审团从证据中作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等,之后法官可要求辩护方提供一份书面陈述,其中记载将要提出的辩护的主要内容,双方存在的分歧,辩护方针对控方的案情陈述作出的反驳,以及辩护

7、方将在庭审中提到的涉及法律适用和证据可采性的问题等。法官可以就证据可采性等法律问题作出裁定,该裁定对庭审具有约束力。  美国的庭审前准备程序包括:(1)传讯(arraignment)。当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提交法院后,法院应安排传讯。传讯在公开的法庭进行,被告人须到庭。法官首先问明被告人个人情况,然后向他宣读起诉书,告知被告人权利,接着要求被告人答辩。通常有三种答辩形式可供选择,即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愿答辩。如果作出有罪答辩,经审查确系自愿,即不再进行法庭审理,而直接进入量刑程序;(2)辩诉交易;(3)审判前的申请、异议程序;(4)特殊辩护理由的通知。

8、即以不在犯罪现场、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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