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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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我国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提高诉讼效率,增设了简易程序。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简易程序的适用在各地不是很平衡,大部分法院没能很好地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30%的不是很多,未能有效地发挥程序分流的功能,立法意图也没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以海南中院所在辖区的基层法院为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基层法院刑事受案总数的6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不足20%。正是因为相当一部分原本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适用了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普通程序适用的压力

2、大了,有人便认为有必要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事实上,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简易程序“适用难”矛盾的回避。2001年,海南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045宗,其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有339宗,占刑事受案总数的16%,另有84%的案件是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如果我们能够将现行立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用到位,把至少30%的案件分流出来,那么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会大大地减轻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压力。北京市的海淀区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比例已达到55%,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因此,我们在考

3、察普通程序简化审必要性问题的同时,不能忽略简易程序。如果一昧地将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也按照普通程序搞简化审理,其法律适用本身就存在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把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彻底地分离出来,将简易程序适用到位,剩下的案件则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如果数量仍然很大,才有必要考虑简化审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比例低,适用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被普通程序取而代之。造成简易程序“适用难”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

4、有法官诉讼效益观念不强、法官业务水平不高的原因,也有简易程序本身操作上存在的问题。文昌市法院2002年共受理207宗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仅有8宗,其适用率只有3.86%。我们经调查了解得知,文昌法院并非不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而是由于文昌法院刑事审判庭总共只有3名法官,却要担负着207宗案件的审理工作,工作量相对较大,而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只有20天,把握不好,会出现超审限办案的被动局面,令办案法官心有余而力不足。况且文昌法院并未将签发判决书的权力下放到合议庭,致使时间原本就很短

5、的审限又因增加了找领导核签判决书这一环节变得更为紧凑。因此,就案件的承办法官而言,即使有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但为了稳妥和保险起见,他还是宁愿按照普通程序来进行审理。人力资源的严重匮乏和工作机制的滞后制约着简易程序在部分法院的大幅适用。2002年,海南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979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399宗,占刑事受案总数的20%。简易程序适用比例较低的情况可见一斑。  2、适用出现良莠不齐的不平衡状况。有的市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工作进行得较为顺利,如白沙法院,其适用率达

6、到了60%;而有的市县法院适用率却不足10%甚至几乎没有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做法。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存在认识上的问题,诉讼效率的意识不强。有的法官认为,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的规定只是“两可性”规定,并不是“确定性”规定。既然法律规定在遇到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时是“可以”适用,那么对此类案件也“可以不”适用,适用与否主要还是取决于承办人的意愿,不适用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相反,如果一开始适用了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宜适用的情况后,还得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7、倒不如干脆直接适用普通程序以省却日后可能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再则,简易程序采取的是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有时难免出现对案件把握不准的情况,比如有的自诉案件,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有时比公诉案件还复杂,因此相比较而言,还是普通程序的合议制让案件承办法官觉得心里比较塌实。  3、法检两家在适用过程中都各自存在着观念上的误区。简易程序的设置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检两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的特点。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两家在观念上都存在着各自的误区。法院的误区是,认为一旦适用了简易程序,检察机关不出庭,缺少了检察机关的的庭

8、审,有悖司法公正,如果万一案子办砸了,岂不自己要负主要责任?而检察院的误区是,认为自己如果不出庭,就无法对庭审进行监督,担心法院不能公正司法。对简易程序适用的必要性,法检两家在认识上很难统一。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时候法院在审查案件时想适用简易程序,但检察院不同意;有时候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而法院又不愿意。让人觉得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过程中法检两家似乎更偏爱“互相制约”的工作方式。这样的观念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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