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式》初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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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造法式》初探(二)一、木构架的基本类型   木构架是中国古代建筑的骨架,是构成建筑空间和体量的关键因素,因此有关木构架的研究,对了解一个时期的建筑有着重要的作用。《营造法式》对大木作法有相当详细的叙述,附有图样58页;现存宋代遗物,大木作部分也远比小木、彩画、砖、瓦等作丰富,这是研究工作的有利条件。但《法式》大木作偏重高档的官式建筑,遗物以佛道寺观的殿宇为多,而大量性建筑则缺乏必要的例证,这又是研究工作中困难的一面。   根据《法式》大木作制图、功限、料例、图样各卷并参照实物和有关资料,可知宋代木构架

2、共有三类:   第一类:柱梁作――整体构架。用于殿阁及厅堂以外的次要屋宇(余屋)。“柱梁作”的名称仅见于卷五“举折”:“举屋之法,如殿阁楼台,先量前后撩檐枋相去远近,分为三份(若余屋柱梁作或不出跳者,则用前后檐柱心),从撩檐枋背至脊抟背举起一份”。(序目举折条同,但柱梁作写成“柱头作”)。   从上文可以看出:“柱梁作”有别于“(斗拱)不出跳者”,应是不用斗拱的作法;而举屋之法又都从檐柱心计算屋架进深。符合这种情况的应是柱与梁直接结合的构架方式,或是柱上安栌斗的“单斗只替”一类作法。      由于缺乏实

3、物,所以不得不寻找相应的间接资料来研究这类木构架。其中最有参考价值的是《清明上河图》中所反映的建筑资料。此画作于宋徽宗政和至宣和年间,上距《营造法式》刊行时间不过十五年,作者张择端是北宋皇家的专业画师,擅长界画,“尤嗜于舟车、市桥、郭径”。这幅《清明上河图》中所表现的房屋,画法写实,形象准确,建筑细布也认真刻画,一丝不苟。例如屋面铺瓦,《法式》规定仰瓦压四留六,画中房屋布瓦稀疏,颇能与《法式》相符(清式作法规定仰瓦压七露三或压六露四);画中勾连搭屋顶有排水用的水槽,《法式》小木制度虽有“水槽”一节,但未附

4、图,此画可补其不足;城门楼上的勾栏、柱、枋、斗拱、屋角等都表现得具体逼真,甚至转角铺作多一跳由昂也都交代得明白无误,说明画家对东京的建筑作法有相当深刻的了解,和文人画的随意挥洒、信手拈来是迥然不同的。这种严肃表现对象的画法使我们有理由把画中的建筑资料作为研究当时木构架的一种旁证。   画中的房屋除少数第宅门楼和城门楼台之外,绝大多数是临街的酒楼、茶馆、医铺、作坊、驿站、脚店和民舍,都是无斗拱的四架椽屋。这和宋代“庶人屋架许五架”的规定是吻合的。   这种房屋所用的木构架有二式:一是“四架椽屋分心用三柱(图

5、1);二是四架椽屋前后褡牵用四柱”(图2)其中有些房屋是酒楼、医铺、楼阁,其柱梁、枋串、叉手、博风板等,加工规整,做法讲究;另一些茶棚、小铺、民舍等,则加工粗糙,形象简陋。明显地反映了屋主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地位的区别。但这二类木构架有其共同特点:叉手上端支于蜀柱上,托脚上端支于内柱上,从而形成稳定的三角形构架,比殿阁、厅堂叉手、托脚之支于抟下侧有更好的整体性;“分心用三柱”的梁架有平梁,中柱只上升到平梁下皮,不与脊抟相接,而在平梁之上另置蜀柱承脊抟(图1),其做法和《法式》卷三十一所载厅堂几种分心式构架相同

6、,应是当时东京通行之法;脊抟和平抟下都以合(木沓)加固,较之《法式》厅堂图样中所用各式驼峰更为简洁;在平梁和牵梁下还用顺袱串联系,使木架进深方向的稳定性更好,有些房屋柱上画有出榫,按其位置应是顺脊串或顺身串。通过叉手、托脚和各种“串”的联合作用,使木构架具有较强的整体性,这对店堂、酒楼、楼阁等空间开敞而缺乏外墙的建筑物特别必要,也很合适。由于封建等级制度和财力物力的影响,官式建筑柱梁作与民间柱梁作之间在材等、用料、加工以至架数、间数等方面都会有区别,可惜目前尚无具体实物与图样可资比较。   与“柱梁作”相

7、类似而等级稍高的木构架是“单斗只替”。《法式》有关“单斗只替”的条文有:卷十九拆修挑拔屋舍功限“拆修铺作舍屋每一椽,抟檩滚转脱落,全拆重修,一工二分(斗口跳之类八分工,单斗只替以下六分工);揭箔翻修,挑拔柱木,修整檐宇,八分工(斗口跳之类六分工,单斗只替以下五分工)”。同卷?拔抽换柱袱等功限“?拔殿宇楼阁等柱袱之类每一条,单斗只替以下四架椽以上屋舍,袱,四架椽一工五分……”。   上文说明单斗只替是比斗口跳更简单而省工的做法。同卷“常行散屋功限”条中,斗口跳以下所列名件只有斗、替木,而无拱,故推想“单斗只

8、替”是在柱上置栌斗,斗上再安替木以承梁、抟。《法式》卷五“(木付)”规定:“造替木之制,其厚十分,高一十二分,单斗上用者其长九十六分;令拱上用者,其长一百四分……”。这里所指单斗上用替木的做法,应即是单斗只替。此类实例可见于河北新城开善寺大殿,山西大同下华严寺海会殿(辽建,已毁)平抟与襻间之间、河北正定隆兴寺摩尼殿(宋建)平抟脊抟与襻间之间也用单斗上加替木的做法,不过这些都是作为殿宇和厅堂中的次要部分来加以使用的。合于《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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