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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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江苏省卫生防疫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几点意见,一并贯彻落实。一、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张巾公布上述收费规定,实行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公开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所收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必须

2、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二、凡卫生防疫防治机构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或不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卫生防疫工作规范的收费,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包括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苏价涉字(88)63号、苏财行(88)92号、苏卫防(88)43号文以及省、市物价、财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同时一律废止。附件:1、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2、《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3、《江苏省

3、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卫生防疫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检查所、省其他有关单位附件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收取审批费。其中: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件(件)3000元。国产特殊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

4、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社斑、防晒的化妆品),每种1000元;进口化妆品每种2000元。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二)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须由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组织专进行审评。为此,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请和审评费。申请费100元,由进行初审的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审评(包括试生产审评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评)费8000元,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收取,未获批准生产不收审评费。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对新资源食品的初审不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不收审评费。(三)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

5、可证,每证10元。(四)监测费卫生监督防疫监测是指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规定,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尘肺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收费。(五)卫生质量检验费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方向防护条例》规定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的范围。(六

6、)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性体检要按卫生部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收费范围仅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必须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七)预防接种劳务费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收劳务费(八)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委托防疫部门进行的预防性处理,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卫生防疫服务费。(九)疫情处理,如消毒、杀虫、灭鼠等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收费范围只限于经营业主并负有责任的疫点和疫区。第三条上述(四)至(九)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实际

7、消耗部分补偿的原则,并考虑技术性质、业务工作需要、经费来源情况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定。第四条监测收费必须严格限于卫生部规定的各种不同类型检测的覆盖面以及频次,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委托性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安全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第六条预防性疾病诊治(主要指职业病、传染病、环境病、放射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等的专业性门诊和住院治疗)收费执行医陪收费标准。第七条由财政拨款的及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计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需要收费的,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按成本收取。计划供给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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