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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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关键词:“红帽子”企业财产权法律救济行政法治Title:Studyonthepropertyrightsof“redcap”enterpriseAbstract:Citing“Lu-yuncase”inillustration,thisarticleexploresonfourbasicissuesthatexistinthepropertyrightsof“redcap”enterprise:theoentalpoittheprivatepropertyrights,andtheesuggestionsareproposed

2、asfollo,entoftheruleofadministrativelaemeasuresshouldbetakeninadvanceorafterechanismofidentifyingthepropertyrights,restrictionmechanismofgovernmentalregulating,administrativelitigationandadministrativepensation.Keyinistrativelitigation,ruleofadministrativelaw一、背景、困境及问题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些民

3、营企业主迫于姓“资”姓“社”压力,挂靠在行政单位下属,注册为集体企业,打着集体的旗号经营,形成所谓的“红帽子”企业。这些企业名义上为集体企业,但集体却未出资。这就造成了产权关系和司法解释的混乱,导致了无数的纷争和悲剧。[3]对此,全国上下总体的解决思路高度一致:明晰产权。也就是,脱掉“红帽子”。因而,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之后,民营企业重新明晰产权的“脱帽”行动蔚然成风。但是,在具体该如何界定产权问题方面却产生了巨大分歧。经济学界的观点主要有:按照工商登记为准,界定为国有;坚持投资为准,界定为私有;依据“让渡利益”的原则,对主管部门让渡当初的政策性收益而换

4、取所有权;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协商的原则,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按三七开比例分配产权等等。[4]一直以来,经济学界始终都无法达成共识,找到一条实践中可行的有效途径,特别是1995年的温州“鹿运事件”更是将这些争论推到了一个高潮。也就是说,经济学对“红帽子”企业的救赎走入了一种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所有这些思路最终都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那么,走出这一困境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学界的使命。这也正是本文的写作动因。“鹿运事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出发点。该案折射出“红帽子”企业产权方面普遍存在的四个问题。[5]即:界定产权归属的法律标准是什么?量化产权份额的法律标准是什

5、么?政府干预私有产权的理由是什么?如何对私有产权进行法律保护?以上这四个问题,相互关联,环环相扣。第一个问题是后面问题的前提和根源,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和深入,第三个问题是判断是否侵犯私有产权的标尺和界线,而第四个问题是对前面三个问题的必然归属和最终解决。下面,笔者就从法律角度来逐一剖析这四个问题。二、“红帽子”企业产权的性质这是所有“红帽子”企业都会面临的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它是产权纠纷和政府干预产生的总根源。“私人资本产权不清,使企业内部交易过程中权责界定困难,因而不负责任的偷懒、不承担责任的获取等投机行为必然蔓延,这种状态发展下去,将从根本上破

6、坏中国私营资本的创业精神和开拓能力。”[6]所以,明晰产权是解决“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的第一环节。(一)争论:“集体企业”抑或“民营企业”在“鹿运事件”中,对鹿运公司的性质认定有两种观点。其中争议一方鹿城市工交委认为,该企业是国有企业,其判断依据是企业登记的性质。而另一方则认为,该企业是一个股份制企业,其判断依据主要是它的实质,即资金的投入和分配的形式。[7]其中,第一种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显然早已不再具有正当性。这种确权的方法,其本身就是利用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就更别谈“脱帽”了。第二种观点基本上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产权界定“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

7、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本身没有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而且也缺乏法理的支撑,其合法性也值得质疑。[8](二)私法的视野:所有权的取得关于企业产权的性质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判断的标准,我们只能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而所有权的归属最终取决定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民法学界主要有“神授说”、“先占说”、“劳动说”、“人性说”和“法定说”等几种观点。[9]其中,“神授说”、“先占说”早已因时代的局限性而失去了对现实问题的解释能力,本文不再赘言。1.劳动说。该说为英国学者洛克所创,法国学者卢梭也持此说,目的在于破自然说之简而医先占说之陋。其观点是:所有权是

8、劳动之产物,个人以其劳动加于某物之上,即对该物享有所有权,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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