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绍兴冤狱与南宋初年的政治变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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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绍兴冤狱与南宋初年的政治变奏绍兴冤狱与南宋初年的政治变奏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绍兴冤狱与南宋初年的政治变奏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冤狱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绍兴年间的群体性冤狱事件,并非政治集团争权夺利的常规手段,而是一种游移于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政治行为。贯穿于绍兴冤狱审刑过程始终的有罪推定思想,并没有使案发告讦行为及罪证脱离法律规则,即使是结案时的严刑罪名,也建构在即时的法理基础上。绍兴冤狱法律剖析背后的政治视点,可以归结为绍兴冤狱与南宋初年的政治变奏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zbjy.提供,.绍兴和议国策的即时实施,从而直接透露出南宋初年

2、宋高宗政权不惜触动道德天平而制造冤狱的政治动机。  关键词:南宋;冤狱;绍兴和议  1673-9841(2013)03-0147-06  相对建炎年间零散的冤狱事件来说,绍兴年间的冤狱事件更多地突显出群体或规模特征。案发的罪名及案件本质更多地体现出一致性。案件的政治目的明显与执政者政治举措息息相关。可能绍兴冤狱所显现出的宋高宗政权的政治目的并不新鲜,案件形态也多彰显出清晰可见的“规则化”,但对其法律层面的探究及其政治模式化的洞察是颇具价值的研究路径。不过,因为冤狱多是游移于法律与纯粹的政治行为之间,以至于冤狱研究大多时候仅是落脚在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之差异上。无论冤狱事件与

3、社会伦理何等地背离,也无论冤狱案发罪名多么地趋于一致性,贯穿其中的有罪推定原则,都始终追随着法律规则,而这种法律规则背后的法理又恰恰建构在政治基础之上,这便是绍兴冤狱与南宋初年政治变奏互相契合的大致脉络。此前已有学者抛开纯粹的政治视角,借助法制理论解构岳飞冤案所关涉的政治理由。本文也正是着眼于绍兴冤狱案例中所呈现出来的有罪推定原则及法理重构迹象,借此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南宋初年法制视域下宋高宗政权政治取舍的路径。  一、审刑程序与有罪推定思想的融通  一如北宋乌台诗案,南宋绍兴冤狱也是在宰执支配下由台谏官员实施完成,这样一来冤狱审讯过程及结案都似乎无甚法律可言,即使谈到冤狱证

4、据、罪名,也常常被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逻辑所遮蔽。实则不然,南宋绍兴群体冤狱虽然涉案罪证中有与其他个体冤案类同之处,但其案发情形及罪证、罪名更多地呈现出某种一致性。案发的缘由大致来自于“告讦”,罪名也多如“指斥乘舆”、“交通罪臣”、“动摇国是”等严刑之名,而证据也多为乌有的文字之过或言辞之失。  (一)绍兴告讦的“合法化”之路  我们从大量的绍兴冤狱案例中常常看到“告讦”、“讦”等字眼。所谓“告讦”,又可称为“告发”、“告密”、“告奸”等,指向上司或有关部门揭露、告发别人的隐私或短处。“告讦”是为社会上的多数人所不齿的行为,古代帝王常常以“告讦之风不可长”为戒,唐宋法律条文

5、里更是对“告讦”之事进行规避。诸如,《宋刑统》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并且,北宋以来,统治者对所犯细小,或不干己,或已经赦者,以及监察官纠举犯罪都严格限制,以此杜绝告讦之风。皇裙四年(1052年)十二月,林献可修书一封,叫他儿子送交谏官韩绛(后为宰相),信中“多斥中外大臣过失”,韩绛不敢隐瞒而告知仁宗,仁宗以“恐开告讦之路”,叫他拿回家去烧掉。嘉祐五年(1060年)六月,仁宗还下诏“戒上封告讦人罪或言赦前事,及言事官弹劾小过

6、不关政体者”。无论是对儒家伦理来说,还是对传统帝国法治而言,告讦行为似乎都不可取。南渡播迁之后,高宗以仁宗为楷模,以元祐之治为向往,禁告讦之风自然也不例外。  绍兴六年(1136年)十二月,江州进士孙复礼投匦讼德安令黄觌不法,高宗认为,“傥挟私怨有所中伤,不惟长告讦之风,亦非求言本意”。绍兴七年夏四月,给事中胡世将举荐尚书吏部员外郎黄次山替代自己的职位,高宗却以黄次山告讦董弅,此风不可长,遂令补外官。不过,随着政治形势日益恶化,高宗对告讦行为的认识逐渐发生了转变。绍兴十一年十月,台谏官“请补试州县小吏仍许告吏罪,使补其阙,以惩吏强官弱之弊”,高宗却说:“此说若用,则相告讦

7、,而州县扰矣,治天下当以清静镇之,若妄作生事,乃乱天下非治天下也。”Ⅲ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冬十月戊戌对于高宗而言,告讦确实有悖于法治本意,只会使诬告丛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告讦一无是处,或者说高宗对告讦的认识是多元的,针对地方吏治告讦绝不可取,但对于统一国是论调,或许告讦仍有可取之处,确切地说是很有可取之处。就在高宗口口声声的言论“告讦之风不可长”的时候,汪叔詹告讦岳飞,台谏官的风言亦将李光贬谪岭表,高宗真可谓揣着明白装糊涂。宋律里虽然对举告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并不是说告讦就没有合法性可言,所谓告讦为非,多是指告讦有伤风化、有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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