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海上保险法近因原则及其在中国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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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海上保险法近因原则及其在中国之适用近因原则是许多国家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有着悠久的渊源和历史,长期以来都是普通法系国家确立因果关系的一项重要依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arineInsuranceAct1906,简称MIA1906)最终将其确立为海上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现今,这一原则已经广泛地适用于各领域的保险业务中,成为保险索赔和理赔中的一项关键原则。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中国保险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但长期以来中国法律中并未规定这一原则,这也为相关保险业务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不

2、便乃至阻碍。因此,对该原则在立法及司法上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  一、近因原则及其在海上保险法中之价值与地位  一般认为,近因原则指的是只有在由于保险承保风险作为最近的致损原因(即近因)时,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即事故发生的原因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二者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普通法系中,近因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内涵。如MIA1906第55条第1款也只是笼统地规定了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由于承保危险作为近因(proximatelycausedbyaperilinsuredagai

3、nst)造成的损失负责对不是由于承保危险作为近因的损失不负责。长期以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也并没有严格的、高度统一的标准来判断近因关系。而是由法官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依照实用主义哲学的传统,在法律判断和价值衡量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得出最终的结果,通过单独论证来决定个案的近因关系。但通过对一系列论述和经典案例①的归纳和总结,我们仍可以尝试将近因的含义归纳为:近因是一种客观、单纯、连续、自然的因素,没有受到影响结果发生或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一因素对损害结果的造成起到本质的、重大的作用,积

4、极推动了结果的产生,是引起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均未对近因或近因原则进行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若干解释》)第19条对近因和近因原则进行了规定,但该司法解释一直未颁布实施。这也使我们难以探究这一概念和原则在中国法律中的确切定义。  近因原则在英国海商法和保险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如波特大法官在TheAlizaGlacial一案中就曾指出,无论何时,只

5、要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各方有人就因果关系提出异议,法院的首要任务就是探寻这些原因中的哪一个是近因。随着该原则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其影响力逐渐超越国境,为各国海上保险法所接纳,成为海上保险法乃至整个保险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二、近因原则在中国海上保险法中的缺失及其负面影响  如前文所述,中国法律中并未对近因或近因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该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中的广泛影响,国内保险行业在实践中也长期将其作为各类保险的业务的基本原则之一,海上保险亦不例外。在近年的许多海上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也常常以这一原则作为理

6、赔乃至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另一方面,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法院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和处理也不尽相同。如在浙江奥圣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③中,天津海事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争议事故非损失的近因,故不应付赔偿责任的抗辩,而是迳行以因果关系原则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而在乐清市江南海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船舶损失赔偿纠纷一案④中,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7、院则依近因原则确定了被保险人对承保危险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⑤。而这种司法处理上的不确定和不一致,以及保险行业实践与保险司法实践的不一致,对国内航运业、保险业等行业的发展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究其根源,中国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对适用近因原则若即若离的局面,是由于近因原则与中国民事法律中惯常适用的因果关系原则存在差异所造成的。中国法律在确定民事责任方面主要遵循因果关系原则,强调事实与结果、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之间的关系和各原因之间的原因力,其原理和推导过程存在较大的不

8、同。若在案件审理中不适用近因原则,则可能造成判决结果与行业实践乃至国际惯例不一致的情况,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乃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在案件中运用该原则,则可能面对说理论证繁复,以及与现有法律规定相冲突等问题。  此外,一段时间以来,国内理论界没有正确看待近因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的异同,更未论及如何在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如有观点认为,近因原则即国内法中之因果关系。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上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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