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与我国传统合同相比较

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与我国传统合同相比较

ID:9711344

大小:55.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5-05

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与我国传统合同相比较_第1页
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与我国传统合同相比较_第2页
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与我国传统合同相比较_第3页
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与我国传统合同相比较_第4页
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与我国传统合同相比较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与我国传统合同相比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与我国传统合同相比较论文导读::电子商务合同的一般特征电子商务合同又称电子合同。传统合同法在规范电子商务合同时显得捉襟见肘。在合同的不同阶段均具有特殊性。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合同法,特殊性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一般特征电子商务合同又称电子合同,所指的是以数据电文为形式拟定的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12月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定义: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①]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2、方面。1、无纸性,电子商务合同通常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证,而是将信息和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和软盘等中介载体中,这种无纸性降低成本,加强文件周转速度,但也存在弊端,电子数据易改动,且伪造改动后不留痕迹。 2、电子商务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商务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但这种虚拟性也导致了一些问题,如当事人的身份信誉度如何,对方是否是合格的民事主体电子商务论文,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等,通过电脑都是难以确认的,其次,

3、一方也很难认定收到的信息是否为对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技术性  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有别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商务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商务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商务合同信息传递的快速性  电子商务合同由于是采用数据信息的传输形式签订,速度极快,有利于当事人在市场行情千变万化的情况下,抓住机遇,最大限度地减少时间浪费。但信息的快速传递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要约承诺的撤销撤

4、回问题。[②]  电子商务合同除了以上自身的一般特征之外,其与传统合同相比较,在合同的不同阶段均具有特殊性,正因为如此,传统合同法在规范电子商务合同时显得捉襟见肘。  二、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的特殊性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界定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14条、第15条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论文开题报告范例。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作为一种订约的要素,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③]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5、,视为要约。  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笔者认为第三种看法更可取。按照交易的性质电子商务论文,可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进行探讨:  1、通过访问页面进行交易  该类交易中,消费者进入商家页面,浏览商品,将选中的商品放入购物车,然后进入结账页面进行付款。在现实社会,当我们进入商店,

6、标明价格正在出售的商品构成要约,但在页面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这是因为他们在虚拟社会的表现形式是图片,当同时有多数人点击同一商品时,该图片所表示的商品可能会立刻出售完。[④]如果认定为要约,就意味着商家必须保证该商品有无限多或者即刻删去该图片,这对于商家是过于苛刻的。所以,我们认为页面上的商品如果属于有体物,则该信息均应是要约邀请。  2、通过网络交易中心交易  网络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买卖双方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协商直至订立和履行合同,每项内容协商完毕后,双方点击确定做最后的确认。这与传统交易中的要约与承诺别无二致。[⑤]  3、通过电子邮件

7、或其他方式交易  双方当事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方式为意思表示时,如果相对人收到一封电子邮件,而该意思表示针对该个人,且内容具体足以解释为要约之内涵,此时则应认定为要约。  电子商务合同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其需要立法的进一步规范,明确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认定。  (二)要约与承诺撤回、撤销的特殊性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失效的行为,我国规定要约是以可以撤销的。承诺的撤回是指承

8、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