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刑事公诉案件庭前程序的必要性

论建立刑事公诉案件庭前程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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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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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建立刑事公诉案件庭前程序的必要性一、刑事公诉案件庭前程序的认识在刑事公诉中,从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审判之前,法官一般都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系列的诉讼活动,主要是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以及为开庭审判做好程序上的准备工作。法官的这些活动即,庭前准备活动,其程序就统称为庭前程序。刑事公诉案件庭前程序在国外一般称作预审程序,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由专职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以及进行不必要的庭审预备活动的程序。该程序主要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审查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是否存在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2、以保证刑事公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公诉审查是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也是衔接公诉与审判的重要环节。从世界范围来看,除了日本在二战后废除了庭前程序外,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在英国,对于按照公诉书起诉的可诉罪案件,实行由治安法官预审的制度,即,对警方和检察官提起控诉的案件,首先由治安法院进行审查,以确定控方是否有充分的指控证据、案件是否有必要转移刑事法院审判。在美国,被控重罪的被告人也要接受预审。预审一般由法官主持,检察官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重罪,如法官认为怀疑被告人有罪的理由可以成立,则会通过一定程序将被告人送交正式审

3、判。在法国,对重罪案件实行双重预审制度,上诉法院起诉庭进行的二级预审就是承担公诉审查职能的,其中最重要的职能是对起诉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确定对被告人的指控有无充分理由,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并最终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在德国,将庭前审查称为中间程序,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经法院业务部门登记处理后分配到审判庭,由首席法官指定一名职业法官担任阅卷人,以决定案件是否应进入法庭审判程序。由此看来,英、美、法、德、日等国的庭前审查程序较为完善和成熟,大多数都包含有展示和检验证据、整理和明确诉讼要点、提前处理和分流案件等多项功能。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起步较晚,虽然已经关

4、注到了要防止法官的庭前预断、庭审走过场这些方面。然而由于设计的不尽合理,功能非常单一,导致其既缺乏抑制公诉、服务审判的功能,又无法实现过滤、分流的独立价值,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审判的过分拖延,使得《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流于形式。刑事公诉庭前程序作为保障性程序,其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三重保障机制:一是起诉方式的合理选择;二是公诉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三是庭前准备程序的科学构建。此三者作为刑事庭前程序系统的核心要素,彼此衔接、相互辅佐,共同发挥保障庭前程序价值实现之功能。为了方便叙述,从庭前程序的阶段和职能对各国庭前程序进行划分,庭前程序都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诉

5、讼职能: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一)英美法系的庭前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强调诉讼双方平等对抗,程序正当。英国的公诉审查是由治安法院进行的。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可起诉之罪,起诉方必须先将案件起诉至治安法院进行交付审判的审查,以决定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应将案件交付审判以及案件所适用的审判形式,从而保证被告人免受无根据的起诉和审判。其中,对于可诉罪案件经治安法官起诉审查之后,对于有足够的犯罪事实须交付刑事法院审判的案件,作出交付审判的裁定,将案件依审判管辖交付给刑事法院,刑事法院接受案件之后,开始进入庭前准备。美国的公诉审查应就具体情况而言,一种是对轻罪

6、案件的审判,另一种是对重罪案件的审判。对于轻罪案件的审判由治安法院进行,一般不经公诉审查而直接进入审判。对于重罪案件,美国法规定了严格的公诉审查程序。美国对公诉的审查实行双轨制,即大陪审团审查和地方法官审查两者方式并存。美国各州的法律不同,对重罪案件的起诉书有两者情形:一种是由大陪审团审查签署的起诉书;另一种是不经大陪审团审查由检察官直接以州或者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起诉书。前者是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出证据,经大陪审团核准后,向法院提起的正式起诉状。后者是检察官不需要大陪审团的核准,经过地方法院预审,直接向审判法院提起的起诉状当案件正式起诉到审判法院之后,在法院进

7、入实体审判之前,主持审判的法官必须进行提审。提审是在审判阶段的初次到庭,主要目的为获取无罪答辩并安排案件的审判。在英美国家,由于法官在庭审中处于消极的裁判地位,庭审活动主要依靠控辩双方的当庭对抗来推进,因此,庭前准备主要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其中一项比较重要的准备活动便是证据展示。所谓证据展示又称证据开示、证据披露,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法庭对案件进行正式审理前,依法相互展示各自所掌握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的活动。证据展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产物,是当事人主义平等对抗诉讼制度的产物,也是在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等现代司

8、法理念的推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英国,对于可诉罪案件经治安法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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