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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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二)首先,清代前期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着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他们种植粮食,既是为了自给口粮,也是为了取得货币,用以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他们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统一于粮食作物。出售粮食是这类农民货币收入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正如孙嘉淦所说,“小民之生计,则岂特口食已哉。必将以釜甑爨而以铁耕,百工之所为,皆需以粟易之。而又有税粮之征,衣服盐蔬之用,婚姻疾病丧葬之费,非粜五谷,无由得也”[1]。因此,维持家庭温饱以至改善生活都要靠提高粮食商品率。这类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具有多种情况。在一些自然条件差,如土壤、气候恶劣,山高岭峻

2、,资源贫瘠的地区,农民农产品种植和加工的选择性很小,农业生产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局限性很大,农民难以发展多种经营,只得从事单一的粮食种植。如陕西永寿县,位于黄土高原,其“土苦寒”,“崎岖墝确,山农力瘁阪田”,“产瘠而利微”,“所谓农末相资,通功易事者,概乎未之前闻”[2]。又如直隶灵寿县,“灵民全无逐末,专务力田,供赋养家,皆仰于此。且土地墝确,力费而获薄,是以不能盖藏”[3]。又如浙江江山县,“江邑处万山之中,地广人稀,民皆力穑。既无蚕桑畜牧之资,又乏金锡鱼盐之利。凡地丁钱粮以及民生日用衣食之需,皆取资米谷。地方穷苦,财路不通”[4]。又如广东仁化县,“僻

3、处一隅,无富商巨贾往来其间。人惟力耕,不营他业。趁墟贸易,鸡豚布谷之外,求尺帛寸珠不可得”[5]。这类地区有的还不产棉花,农民也不事纺织,衣被须从市场中取得。农民在粮食收获之后,常常是“岁晚先计公租,纳后市其余,易布棉御冬,有婚丧亦藉此举之”[6]。由于棉花与布须从外省或本省远道贩运而来,价值昂贵。卢坤在《秦疆治略》中说,陕西长武县,“民间耕种,仅止二麦,别无土产。民间所用之布,皆系商人贩卖而来,价值昂贵。八口之家,每岁买布即须数十千文”。该省肤施,安定等县,都是“每岁出数石粟,始成一件衣”[7]。又如山西大同府一带,“每布(一疋)值谷五六斗,甚至八九斗一

4、石不等,以二三亩之所获,仅供一布之费”[8]。而甘肃合水县一带,更是“丰年出斗粟,而不能易尺布”[9]。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农民只得过一种“节衣”的生活。如陕西华州的农民是,“数年补用一衣,历年不更一巾”[10]。山西孝义县的农民是,“终岁不制一衣者十室而九”[11]。如湖北竹溪县的农民是,“一布褶可以经年”[12]。该省鹤峰州一些山区的农民甚至是,“高山严寒,妇女常无絮袄,惟以火为衣而已”[13]。在不得已必须添置衣被的时候,农民只得卖掉一些口粮,“缩食”以制衣。乾隆间,杨屾说,陕西许多农民是,“每岁必卖食买衣,因衣之费,而食已减其半。其艰于食者固自不少,

5、而缺于衣者抑已良多”[14]。这类地区的农民,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在生产上“本末相权”的活动余地很小。他们中许多人只得从消费上调整自给产品与出售产品的比例,挪用口粮买布,忍饥挨饿以提高粮食商品率来支付家用。他们的消费水平很低,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点很低。由于粮食自给的部分弹性较小,需求量大体稳定.除了上述的那些农民之外,其他广大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在生产上一般是采取两种办法来提高粮食商品率。一个办法是,通过提高粮食亩产量,从而提高粮食总产量来提高粮食商品率。另一个办法是,通过调整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扩大商品性生产来提高粮食商品率。在增产粮食制约因素

6、较多的地区,农民通常是采取后一种办法。他们按照种植不同粮食品种的比较利益来安排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以增加货币收入。如在北方旱田地区,小麦、大豆等作物的价值高,而高梁、小米等杂粮则产量高。如在山东,“通常麦价高于粗粮价格一倍”。尽管后者的产量高,其亩产值仍低于前者,以产值计算的商品率,后者也低于前者。许多农民为了获得较多的货币,并满足自己的口粮需要,遂种高梁、小米等以自食,种小麦,大豆等以出售。如在山东,寿光县的农民往往是,“十亩之田,必种小麦五亩,其收早而利赢也”[16]。钜野县的农民是,“种植五谷以十亩为率,大约二麦居六,秋禾居四”。“秋禾以高

7、梁谷豆为主,其次则黍稷”,而“民多食高梁”[17]。临朐县是,“黄豆黑豆最为民利,与麦同重。农人有田十亩,常五亩种豆,晚秋丰获,输租税,毕婚嫁,皆以为资。岁偶不熟,困则重于无禾”[18]。清代前期,复种制度在全国各地得到推广。北方各省多是小麦,豆类作物和高梁等杂粮复种。南方各省多是稻,麦和薯类等杂粮复种。许多农民就同前面所述的农民一样,出售价值高的稻、麦,而留杂粮自食,以提高粮食商品率。在直隶,元氏县的农民是,“岁入有余粮,粗粝自给,鬻其美好者于邻邑”[19]。湖南湘乡县,红薯“山土种之极多,收早稻后,又种迟薯。山农以此充食,岁居大半”[20]。四川蓬溪县

8、的农民是,薯“与稻并重,冬藏土窟,足供数月之食”[21]。该省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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