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公信力若干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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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司法公信力若干问题之探讨  司法公信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其信用获得的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反映的是社会公众从道义上、思想上对司法的认同与信服程度,强调公众对司法权运作的信服与尊重。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司法公信力既蕴含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的一种信用,也应当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与尊重。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战略性部署,明确要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并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新举措。在理论上如何理解司

2、法公信力、如何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司法公信力正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对此,笔者以刑事审判为视角,就司法公信力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当前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规则的权威性  法律规则的权威性是指法律规则具有至高无上性。法律规则的权威性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封建专制社会,崇尚的是皇权至上,皇帝旨意即是法律,如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以三尺竹简书法律,故称三尺法。)直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随着民主、法治理念的传播,法律规则才具

3、有至上性。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司法的要义在于把一般的法规运用于特殊情形下的具体事实。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能否得到社会公众严格服从与遵守取决于法律规则本身是否具有权威性。法律规则的权威性要求法律规则一旦得到确立并以国家的名义公布,任何国家机关、单位,任何领导人和普通公民,都必须严格服从与遵守。任何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将引起消极的法律后果,如在刑事诉讼领域里,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惩罚。如果制定的法律规则没有权威性,无论其规定如何严密、体系如何和谐,都只不过是文字构筑的牌坊,遑论司法的公信力。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道出了法律规则权威性的真正要义

4、。  (二)司法主体的自律性  司法主体的自律性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面对外部诱惑和压力时所保持的良好的自律性和对法律的忠诚。司法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自律力是社会公众信赖司法能够伸张正义的基础。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往往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庭说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什么,法官的裁决就是法律。在自由裁量时,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会受到某种外部信息的刺激和诱导,从而影响其对法律规则和职业戒律的遵守。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抵制这些来自外部的诱惑和压力,那么社会公众必然会对案件能否公正处理产生怀疑,从而动

5、摇他们对司法的信心与信任。所谓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即遭到破坏,这道出了司法主体自律性对公法公信力形成的重要性。因此,要使司法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司法主体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就抑制个人情绪、情感和欲望的冲动以及抵制外部的诱惑和压力,忠诚于法律,秉公执法。唯如此,方能赢得社会公众心理和情感上的认同和信任,形成良好的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过程的公开性  司法过程的公开性,是指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以外,司法活动都应当公开。司法过程公开是联合国最低限度的司法准则之一。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判定对任

6、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司法过程公开能够在司法运行与社会公众之间搭建信息沟通桥梁,使社会公众更加畅顺地获取司法运行的信息,媒体更好地了解和监督司法,从而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与尊重,增强司法公信力。正如外国学者指出的,只有当事实真相被了解之时,正确的意见才能占据上风;如果事实真相被掩盖了,错误的观念就会像正确的观念一样富于影响力。应当指出,虽然司法过程公开是基本原则,且随着保障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刑事侦查活动的公开性有所

7、加强,如特定的证据资料需向特定人公开等,但是因为刑事侦查活动关系到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主要实行的还是秘密原则。  (四)司法裁判的终局性  作为一项联合国最低限度的司法准则,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案件的最后处理方案,具有终局性,除法定的情形之外,任何当事人和相关诉讼主体,包括法院,都不得动摇、推翻司法裁判。美国一位大法官说:一个有效的司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其判决的终局性如果一个解决方案可以没有时间限制并且可以不同的理由反复上诉和修改,那就阻碍了矛盾的解决。又说:无休止的诉讼反映了,同时更刺激了对法院决定的不尊重。可见司

8、法裁判的终局性既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公信力生成的重要条件。如果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很容易地被推翻,那么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与命运势必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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