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多路口下的小贷:以“法”修身

浅析多路口下的小贷:以“法”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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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多路口下的小贷:以“法”修身小贷现有法律地位不足和缺陷  1.法律主体定位欠缺应有的法律位阶支持  首先,现有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文件只有银监会、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而在我国的法律效力层级中,该指导意见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可想而知。其次,该指导意见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导致该规定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在法律位阶产生相应的冲突。因为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2、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却从事贷款业务,这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经营主体资格,其从事贷款业务欠缺应有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可见,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名分及其发展构成了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因此,在指导意见中,它只能被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法人,虽然在业务上可以经营小额贷款产品,但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无法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也没有被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序列。在法律适用上只能适用《公司法》,但

3、《公司法》中却又没有对于此类贷款类业务的相关规定。正是由于这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身份界定,导致贷款公司的称谓更像是一种讽刺。更难怪现实中,地方政府相关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都有权对小贷公司进行监管,这不仅给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带来极大的不利,更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现有法律主体定位导致法律维权障碍  (1)小贷法律主体解析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而属于公司法人,故致使其在法律维权特别是金融维权上凸显弱势。如人民法院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案件,都将此类案件的案由界定为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在实体处理上依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4、  (2)小贷法律主体为何面临障碍  在相关的诉讼财产保全方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其上级机构出具的保函,但对非金融企业则不予允许。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时,都被要求必须提供等额的现金担保或等额财产担保,且必须完整提供当事人相关银行账户和财产的具体线索,而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更是难上加难。其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难度,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及时维权带来很大的不利。另一方面,在现实中,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被界定为公司法人,故经常出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房产、车辆或机器设备等抵押登记时,遭到登记机关拒绝的情形。法律主

5、体定位导致行业风险高筑,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故其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权利,无法获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资金补充,只能以企业的身份从银行借入资金,且受到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限制,使得融资成本较高。虽然从表面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可以达到年利率的24%,比银行高出许多,但由于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小额、分散的特点,决定了其面对的都是些小额客户,且能够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往往是凤毛麟爪,更多的是自然人的保证,相应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跟踪等经营成本远远高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一笔贷款业务常常可以等同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数笔甚至数十笔,足见两者之间工作量与经营成本的悬殊。也因此,最

6、终的息差还是只有几个百分点。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小贷公司的贷款在很大程度上总是潜在的风险贷款。  3.现有法律主体定位导致财税负担沉重  一个不争的现实是小额贷款公司进入我国社会经济活动几年来,国家至今没有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财税政策,税收支出日渐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沉重负担。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参照普通工商企业执行,需缴纳25%所得税和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且还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附加税,综合税率远超过5.5%。而对于同样服务于小微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则可以减半(2.5%)计征。  小贷法律主体地位确立与完

7、善  1.小贷的法律定位及其监管主体的确立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主体的目前状况,国家应当通过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从目前的工商企业改变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明晰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金融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并借此完善多层次信贷体系的构建。同时,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由地方政府转为银监会,由银监会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切实改变以往监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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