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中的不法收益之剥夺以没收、追缴制度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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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刑法中的不法收益之剥夺以没收、追缴制度为中心引言 近些年来,作为经济犯罪或有组织犯罪之对策,剥夺不法收益的有效性日益为人们充分地认识。诚然,对于刑罚的抑止效果是以理性人为前提这一点抱有疑问的见解不在少数。但尤其是白领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往往都是基于合理的成本收益权衡之后才被实施的,因而,对于这类犯罪,作为抑止犯罪手段之确实地剥夺不法收益,其效用是不能被否定的。[1]而且,对于经济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以犯罪的收益作为再次犯罪的资本的情形并不少见,因而,通过剥夺其犯罪收益以阻断犯罪的资金,亦可达到预防日后再犯的效果。从上述认识出发,本文拟对有关日本现行的剥夺犯罪不法收益

2、的制度作一介绍。另外,作为剥夺不法收益的制度,除了作为刑事处罚的没收、追缴制度之外,还存有作为行政制裁的课征金制度。囿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侧重就前者进行探讨。 日本的没收、追缴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第19条、第19条之二)。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所有法令规定的犯罪(第8条),但是,刑法分则条文(例如贿赂罪)以及诸多特别法的规定中,亦有没收或者追缴的特别规定,由此,对刑法总则的没收或者追缴的规定进行修正的情形为数不少。以下,拟对刑法总则中的没收、追缴制度的一般规定予以概览的基础上,就近些年立法动向上特别关注的《麻醉药品特例法》和《有组织犯罪处罚法》中的没

3、收、追缴制度作一研讨。 一、关于没收、追缴的一般规定 (一)概说 刑法总则首先规定,对与犯罪有关一定之物可以予以没收(第19条)。其次规定,对部分没收对象,若不能没收时可以追缴相等价额的金钱(第19条之二)。这里所谓的没收,是指剥夺原所有者对财物的所有权使之归属于国库;[2]所谓追缴,是指让行为人缴纳相当于没收之对象物价额的金钱。没收属于附加刑(第9条),亦即,在对犯人适用主刑之时可附加适用的刑罚。追缴,则是在不能没收时所作的“换刑处分”。 中国刑法中,也规定了以犯罪人的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作为剥夺对象的“没收财产刑”(第34条、第59条)以及“追缴违法所得”(第64条

4、)。在介绍日本制度以前,有必要澄清两国的“没收”、“追缴”概念所存在的基本相异点。 第一,日本的没收,仅限定于同犯罪有关的特定之物,而不允许对犯罪人的普通财产进行没收。当然,追缴的场合,如果犯罪人不依命令缴纳金钱时,可将犯罪人的普通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在这个层面上,同中国的没收有相似的一面。但即便是这种情形,追缴的金额也限为相当于没收对象物的金额,从而同未作这一限定的中国的“没收”有着根本的不同。从日本的没收对象仅限定在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财产这一点来看,毋宁说,同中国的“追缴”有着类似之处。 第二,日本的没收同中国的追缴即便在对象范围上有重叠的一面,但是,日本的没收属

5、于附加刑,与之相对,中国的追缴却并非是刑罚而是行政处罚,两者在这一点上存在着根本的不同。 第三,尽管两国的没收均属附加刑,但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附加刑可独立于主刑适用(第34条第2款)。 立足于上述不同点,试对日本的没收、追缴制度加以研讨。 (二)没收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19条,可被没收之物限于:①犯罪的构成物品;②供用物品;③生成物品;④取得物品;⑤报酬物品;⑥代价物品。 所谓构成物品,是指犯罪成立必不可缺的物品。例如,行使伪造通货罪(第148条)中的伪造的通货;散布猥亵物罪(第175条)中的猥亵物等即是适例。 所谓供用物品,是指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或者打算供犯罪行为使用

6、之物。例如,杀人用的凶器即是例子。前述的行使伪造通货罪中的伪造通货这样的构成物品,广义上来说也可以说是供犯罪行为使用的物品,但区别在于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可或缺之物。 所谓生成物品,是指因犯罪行为而生成之物。例如,伪造通货罪中的伪造的通货;文书伪造罪中的伪造的文书便是。 所谓取得物品,是指犯罪行为实施之时就已存在,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得的物品。例如,通过赌博赢得的金钱、贩卖猥亵文书获得的金钱,等等。财产犯罪的赃物也是取得物品,但因刑法第19条第2款禁止对第三者之物实施没收,故而对被害人享有所有权的赃物不得实施没收。 所谓报酬物品,指的是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而获得的物品。例如

7、,支付给刺客的报酬即是。 所谓代价物品,是指作为上述生成物品、取得物品、报酬物品的代价所获得之物。所谓代价,则是指有偿转让该物所获得的给付。例如,销售赃物获得的钱款即是代价物品。 上述物品,均限于“物”(亦即包含动产、不动产的有形物),非有形物之利益并不被包括在内。有鉴于此,例如,以现金的方式获得的犯罪报酬,可对之实施没收。但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方式支付时,由于犯人获得的是存款债权,因而就不能对之实施没收。另外,如后文所述,由于追缴是以自始存在可没收之物为要件,因而,这种情况下同样也不能适用追缴。鉴于无形财产的发展之今日状况,这种将没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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