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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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市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等资产和财政拨款方式投资设立,属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公司住所:河滨西路旅游客车站二楼第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

2、集聚财力、盘活资产存量、筹措建设资金、代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为发展和繁荣赤城市经济服务。第二章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融资、担保、资产经营、土地收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建材经营、独资或合资开发项目、城市开发。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第七条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经营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8-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00万元。由市人民政府采取货币出资、划拨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土地等方式组成。第九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

3、董事会批准,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出资人是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十一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任命董事长;决定董事长的报酬事项。(三)委派或更换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任命监事会主席。(四)委派或更换总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五)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六)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七)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8-第十二条出资人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

5、四章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人数为7人,董事会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每届任期为五年。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出资人任命。第十五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所属子公司总经理任免。-8-(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

6、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董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七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须有全体董事人数的过半数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出资人任命。经

7、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由总经理聘用。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全面负责公司的行政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二)拟定年度经营、发展、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报董事会批准执行;(三)提请任免、调配、公司部门负责人;(四)决定对公司员工的奖惩、晋级、招聘或解退;(五)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六)-8-提出设置、调整或撤消内部管理机构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执行;(一)提出聘用业务和经营顾问人选,报董事会批准;(二)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8、理、财务负责人;(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利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监事任期每届五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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