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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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和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的发展,进而争取更高层次的科研项目,推动学校科技事业的全面发展,特修订《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校基金》)。第二条经费来源:(一)学校每年划拨的经费;(二)各附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学院、附院等)的集资;(三)个人或团体的捐赠经费。第三条管理职责与权限:(一)学校科技处是《校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筹集,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等管理事项,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及结题总结报告。(二)受资助者所在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

2、的问题,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处审批,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三)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第二章申报、评审与立项第四条《校基金》分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申请者必须为学校(含各附院)在职人员。主要资助医学相关的自然科学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不超过资助项目总数的15%)。具有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性研究可另申请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第

3、五条《校基金》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发挥自主创新能力;优先支持新兴、交叉学科、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所在的学科;鼓励校内跨学科、跨部门的合作研究;强调课题的创新性,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性或跟踪性研究。第六条《校基金》项目每年十月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的发文通知为准)。第七条《校基金》面上项目申报条件:(一)通过资助开展一些前期科研工作,积累一定工作基础后进一步申请政府渠道资助项目。(二)申请者年龄为40周岁以下,且未获得政府项目的立项,具有一定的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四)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人民币0.5万元。申请者只能获得一次面上项目的资助。(五)不接受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者及在读研究

4、生的申请。第八条《校基金》重点项目申报条件:(一)申请项目必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需要,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先进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联合申报。(二)根据项目指南进行申报。申报指南由学校科技处根据学校科技发展重点方向组织专家拟订,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各附属医院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优势和特色,自行凝炼若干方向,制定相关的指南,组织科技人员申报。(三)申报项目必须依托于省级及其以上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学科或医院“中心实验室(研究室)”,并经相应的重点实验室主任、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实验室负责人同意。项目经费下达到所依托的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学科,受资

5、助项目必须在依托部门完成,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所依托的部门。(四)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尚未获得过国家级课题。优先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的科技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科技人员也可提出申请,但需要两位本领域内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推荐。原则上不受理正高职称人员申报。每位申请者只能获得一次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重点项目资助。(五)申请者前一年度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未中标或已完成的省级课题结题评议为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本项目资助。(六)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第九条申请者须如实填报《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申请书》(面上项目或重

6、点项目)(一式三份),项目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科技处。第十条《校基金》的评审:(一)项目评审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二)申报项目由科技处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评审。重点项目经过同行专家评审后,择优进行答辩,再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立项资助。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修改,并在二周内按要求填写《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研究计划书》(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一式三份,由科技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各执一份,作为项目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

7、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每年向所在部门书面汇报年度研究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一般在每年九月)。所在部门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本部门《校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科技处。第十三条对项目负责人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的除追回拨款外,两年内限制其向其它渠道申请项目。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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