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

试论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

ID:9752349

大小:63.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5-07

试论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_第1页
试论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_第2页
试论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_第3页
试论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_第4页
试论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试论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存款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1008-925X(2011)12-0033-02    摘要:储户对其在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机构)的存款享有的权利是所有权还是债权?争论由来已久,观点交锋异常激烈,远未形成一致意见。本文通过研究储蓄存款的性质特征、法律关系进行法理分析,证立了自己所持的所有权观点。  关键词:储蓄存款法律性质储户存款机构    一、研究储蓄存款法律性质的作用  储户

2、对储蓄存款享有的权利是所有权还是债权?研究这一理由具有重大的理论作用和现实作用。  (一)理论作用  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支配力;而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仅具有请求力。物权相对于债权具有优先力,即物权较标的物上的一般债权具有能够优先行使的效力。因此当同一财产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应优先保障物权实现,然后才能实现债权。正因为法律对二者的保护大不相同,就有必要区分储户对储蓄存款享有的是何种权利。  (二)现实作用  实践中区分储蓄存款的性质作用不是很大,储户取款时,只要其取款金额没有超出

3、其账户存款金额,不论其享有的是所有权还是债权,存款机构都会支付相应存款给储户。但若存款机构被终止尤其是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区分储蓄存款的性质就具有重大作用:  1.如储户享有的是债权,就只能按破产法规定,在存款机构破产财产支付了清算费用和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后参与财产分配,储户只能取回部分存款甚至无法取回所有存款。  2.如储户享有的是所有权,储蓄存款即为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储户无须以破产债权参与财产分配,就可依据破产法中的取回权直接从存款机构取回全部本属于自己的存款。  3.不同的性质界定,将导致不同的清算顺序,

4、进而导致储户能否取回存款及取回存款金额的不同。①在我国加入WTO十周年,金融业日益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大量进入,银行业竞争加剧,全球金融危机深层发酵导致市场不确定因素增加的背景下,存款机构经营风险增大大了,辨别储蓄存款的性质在实践中也就具有重大作用。  二、储蓄存款法律关系  (一)存款合同之成立、变更与解除  储户初次向存款机构发出要约要求存款,存款机构接受其存款,为其开立存款账户并将资金存入,二者之间即成立存款合同关系。只有当储户将资金交付存款机构时,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才均告确定,存款合同才能成立,因此存款合

5、同是实践性合同。同时存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存款机构须为储户签发存款凭证,包括活期存折、定期存折、借记卡、存单等。  存款账户开立后,当储户要求将资金存入已开立的存款账户时,其与存款机构之间并不成立新合同,而只是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存款账户金额的增加;当储户要求提取存款时,也只是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存款账户金额的减小。  活期存款合同中,即使储户将账户中的资金全部取出,也不产生合同解除之效果,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继续存在,储户享有往该账户存入资金,继续使用该账户的权利,负有继续支付年费等手续费的义务;存款机构享有继续收取年费等手续

6、费的权利,负有继续维持该账户以保证储户正常使用之义务。只有存款机构应储户要求为其销户后,原活期存款合同才解除。  定期存款合同中,若储户部分提前支取,对于其取回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但对账户中剩余资金仍应按定期存款利率和原定期限计付利息,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若储户全额提前支取,或因部分提前支取导致剩余金额不足起存金额而须全部取出,或到期本息全部取出,也不产生定期存款合同解除之效果,储户和存款机构之间仍存在与前述定期存款合同当事人之间相同的权利义务。  (二)存款合同订立动机之考察  合同法分则和相关法律并无存款合同之

7、规定,因此存款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储户和存款机构为什么愿意订立此无名合同呢?存款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平等互利,有利于各自利益最大化。对储户而言,将资金存入存款机构,一是确保安全,转移货币遗失、毁损、盗抢等风险;二是方便,需要时可随时存取;三是以丧失货币当期使用权和承担一定的不能取回存款的风险为代价获取利息收益。但近年来,存款利率一直较低,物价指数持续上涨,相对于通货膨胀率,储蓄存款的实际利率实为负值,但尽管如此,我国存款机构吸收储蓄存款的金额并没有减小,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量极大,比例偏高,这足以说明储户储蓄的主要目的并

8、非为了获取收益,而主要是为了确保安全和使用方便。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对于存款机构而言,以支付存款本息为代价获得了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存入资金的权利并借以获利。  储户在存款机构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为什么仍愿意将资金存入存款机构呢?因为存款机构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