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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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论文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论文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一、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其本质保险被誉为“灵巧的社会调节器”,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举足轻重。我国的保险业自恢复以来,成就斐然。伴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相关纠纷日益增多,这种状况不仅影响着保险业务的开展,也阻碍着经济的繁荣昌盛,解决这些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一)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它是指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

3、其已经承担的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52条,均有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不甚明确,例如,因第三人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否直接请求保险方补偿,还是必须先向第三人索赔?亦或有自由选择权?保险代位权如何移转于保险人?何时移转于保险人?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利益是否应当首先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被

4、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保险人的代位权?对这些问题,无论是立法上、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模糊认识,保险合同的规定也不尽协调。可以说,这一问题是我国保险法所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保险代位权制度略陈管见,以求教大方。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 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而产生损失,可向保险方请求保险补偿。此补偿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有偿性而产生的,是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之对价的必然结果。保险补偿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实

5、际损失为限,此乃保险补偿之基本原则。然若保险标的是因归责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于是,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保险补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将使其就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补偿,既有悖保险宗旨,又容易滋生道德危险。为解决这一冲突,保险法创设了代位求偿权制度,规定保险人于履行保险补偿义务后,在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各国保险法均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规定。 学者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的研究,已形成洋洋宏论,然由于角度不同,结

6、论有别,主要有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避免第三人脱责说与减轻被保险人负担说三种。 正确认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必须准确理解保险的职能。保险最基本、最固有的职能就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以求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保险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必须与保险的宗旨相贯通。上述三种学说与保险制度的目的相去甚远。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在于保障被保险人获得充分补偿。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虽不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补偿,但设立初衷是要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当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补偿请求权和对第三人的赔偿请

7、求权发生重合时,赋予被保险人自由选择权,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弥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保险人补偿;还可以在第三人的赔偿不足时,请求保险人予以弥补;又可以在保险人补偿不足时,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至于如何行使,由被保险人依情形决定,他人不得干涉。故保险代位求偿权并非源于保险补偿原则,而是源于保险补偿职能。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规定选择资产雄厚、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请求补偿,既经济、快捷,又不费吹灰之力。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不仅费时、费力,且要得到全部赔偿

8、更是“蜀道难,难于上青天”。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就是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时,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能构成保险人履约的抗辩事由。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获得一个安全保障,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则承担一项风险。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情形下,保险人所负担之风险实际上是以现有利益换取了期待利益。至于代位求偿权是否能获满足,则不得而知。 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与整个保险制度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中心意旨的,体现的是现代保险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如果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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