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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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关键词:人格权制度;完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是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进步愈来愈为各国所重视。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

2、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其含义有三方面: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1]。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而且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且由法律直接赋予;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其为“人”的根本标致,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对

3、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人格权主体的扩张可能会有一些新的论点。.比如近几年许多学者认为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到动物身上,“人”享有人格权,动物也应享有“物格权”,也许这符合民法的发展,但是我认为至少目前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二、具体人格权制度的内容拓展    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

4、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但是仍有一些已被人们所认识但我国民法没有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在这里我认为具体人格权应该增加如下一些种类:  (一)信用权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信用权,在最高法院有关人格权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信用权的保护是放到名誉权中来进行的。那么,信用权在民法典中是不是有独立的地位呢?对于信用权应当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在名誉权中保护信用权,其实就是对法人名誉的保护或者个人名誉的保护中,包括对经济能力的评价的保护。名誉权保护的,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的综合评价。如果民法典仅仅规定名誉权而不规定信用权,继续采用以保护名

5、誉权的方式保护信用权这种间接保护方法保护信用权,对信用权的保护就不够完善。  在实践中,对信用权的保护和对名誉权的保护是有区别的。一个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就要编造虚假事实,如果是在传播一个真实的事实,没有加以诽谤的话,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是信用权不同,如果涉及到一个人的经济能力方面的评价,尽管陈述的是一个真实事实,也可以构成侵害信用权。这是因为,现代商品社会对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信用的保护也必须越来越具体。因此,对信用权的保护必须更为严格,与一般的名誉权保护是不同的。  (二)环境权  在21世纪制定民法典,应当关注社会的最新发展

6、,工业革命以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因而环境权成为当代法律特别是当代民法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日益受到重视,被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规定,承认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空气和水中生存的权利,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享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因此,在我国的民法典人格权法中要不要规定环境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尽管环境权的内容中存在一些公权利的内容,但是它的私权利即人格权的内容是不可忽视的,人格权法应当规定保护人的环境

7、权,规定环境权的内容是“自然人享有健康居住和清洁、卫生、无污染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要规定在必要的限度内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  (三)形象权  近年来,民法学界对形象权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对于形象权如何界定,有很多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狭义的形象权,认为形象权实际上就是由于法律对人体形象以肖像权进行保护的不足而设立的权利,因为肖像权主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面部形象,因而对超出面部以外的人的形象就无法进行保护。对身体面部以外的其他部分的形象的保护,就是形象权的任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广义的形象权,法律不仅保护人体形象,还应

8、当保护以下形象:1.人的动作形象;2.法人形象;3.表演者的形象;4.建筑物的形象;5.著名卡通人物的形象等。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一个适中的形象权,对于建筑物的形象、法人的形象和卡通人物的形象,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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