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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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养成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基本国策。而法官作为以国家名义行使审判权的居中裁判者,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自身法治思想的树立、司法观念的更新,更应当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构成部分,其中法官的职业法律思维的培养必须引起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重视。正如英国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得华。科克曾经讲到的,“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这充分说明了法官的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并非雷同,是根据职业的专门逻辑进行的

2、,并且这种独特的思维必须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才能养成。本文拟从职业思维概念分析人手,分析、论证以法院司法改革为背景的现代中国法官的职业法律思维的属性定位、以及存在的障碍等问题,以提出己见,并求教于同行。  一、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概念分析  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的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语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现。法官职业法律思维当然是能够体现法官职业特点,实现司法公正的职业思维。具体来说,就是指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法官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

3、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法官是经过专业训练、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人,其与其他行业人员的最大区别在于他们内在的思维观念,而不是法律知识。对于法官而言,思维方式甚至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法律知识可以随时学习,法律条文可以随时查找;但是思维方式却是要靠长期的专门训练才能养成的。通过与大众思维方式的比较,法官职业思维的特殊之处可以表现得更为明显。  第一,法律职业术语是法官必备的思维要素。  法官运用职业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这不是大众必备的思维要素。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术语是这门专门知

4、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相当广泛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托克维尔说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迟早要变成法律问题。①现代法治社会之所以能够从法律的层面上来判断和解决广泛的社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法律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动的专业化又取决于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的形成。因此,有学者认为法律与法律活动较少会受到社会生活的波动而激烈变化,就是因为受法律团体内的话语实践的制约;即使有变化,法律现有的知识传统和实践传承也会使法律和法律活动保持相当大的连续性。

5、②法官应当学会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和表达,这既是他们以法官职业为荣的一种体现,也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第二,被动性、保守性是法官思维的基本因素。  这一点与法官态度与活动的被动性、中立性有关。法官的权威来源于理性的思维、超然的态度和独立的地位,他们从事法律活动具有被动性,主要表现为法官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这与政治家积极追求政治目标的实现,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的方式不同。即使是法院有时也根据公共利益去寻找案件的处理办法,但法官的方法是客观的、遵守法律观念的。法官对待法律的态

6、度也是这样,只承认既定的规则。为了说明法官的保守性,许多思想家甚至把法官看作是法律借以说话的嘴巴。③法官的保守性格恰恰与法律内在的品质-稳定性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官的这种保守有时表现为遵循业已形成的传统价值,如判例。这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是一种必要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因为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是在激进与保守这两种势力的平衡中而得以发展的。  第三,重逻辑、重证据是法官思维的又一特色。  我们知道,法官面对的永远都是已经发生了的事情,他无法使时光倒转,重现昨日情景。那么,通过证据来查找案件事实的每个片段,再将所有片段依法律逻辑联

7、系起来,以重组案件“事实”,就成为法官在诉讼中的主要任务。因此,离开了证据来谈论法官的思维,就等于在建造空中楼阁。通常来讲,法官的思维方法总是坚持三段论推理方法,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官的论证都要求机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逻辑。强调三段论推理的逻辑为了保证法律的结论能够被合理地推出,并结合相关证据,对诉讼决定理由进行阐明和论证,从而让当事人和全社会看到这个结论是出自理性的,是具有说服力的。当然,法律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要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法官对情

8、感的考虑,都必须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谨慎地斟酌涉及感情的问题。因此,在法官的思维方式中,情绪化、感情化的倾向必须克服,否则就难以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官。  第四,程序合理性是法官思维的重要方面。  在科学研究中,学者们总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观事实后下结论,在没有发现真理的情况下,是不能也是不应当产生结论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即使在影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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