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

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

ID:9783868

大小:54.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5-09

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_第1页
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_第2页
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_第3页
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_第4页
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摘要】在现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作为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诉愿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在公民宪法权利与宪法秩序的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宪法诉愿制度设计了统一而规范的程序。本文探讨了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基础、程序的具体表现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关键词】宪法;诉愿;权利;宪法秩序现代宪法诉愿制度是基本权利救济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个人面对国家直接寻求基本权利救济提供了有效的机制。尽管这一制度主要在采用宪法法院制度的国家实行,但其基本理念与社会功能已对各国的宪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作为一种个人权利的直接救济制度,其

2、功能的合理界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诉愿程序的具体设计。一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基础首先是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合理平衡。[1]当个人面对国家,主张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否直接对法律和国家权力活动提起挑战?在传统的宪法理论看来,个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首先要通过一般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不能直接面对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可能存在着宪法与法律的不同社会功能,同时也涉及到个人对宪法的基本认识与价值判断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宪法具有共同体基本价值的属性;二是从宪法与法律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看,法律是宪法价值的具体化,法律规定了获得权利救济的广泛的

3、途径;三是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存在着功能上的界限,社会生活的纠纷首先表现为法律纠纷,当纠纷达到一定程度超越法律功能界限时,有必要转化为宪法问题,需要通过宪法途径获得解决;四是任何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个人权利救济问题都直接进入宪法程序,便有可能增加司法资源的负担,实际上造成解决宪法问题的现实困难等。因此,宪法诉愿上设定较严格的程序性限制,首先是基于个人与国家在宪法框架中的不同地位与性质所决定的。宪法诉愿概念的成立过程是以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的统一为基础的。宪法诉愿最初源于德语“Verfassungs_besch.根据德国宪法裁判理论,具有“

4、一般重要性”指的是诉愿涉及“根本的宪法问题,通过宪法判断,不仅可以救济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为可能为以后出现的多数类似宪法问题的解决提供可期待的依据。韩国宪法法院判例中认定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对造成侵害的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无具体的权利救济程序;诉愿请求人有正当的理由认为未经权利救济程序;如通过已有的权利救济程序,几乎不能期待权利救济;权利救济程序的可行性存在明显的不确定状态等。总之,从宪法诉愿的性质和功能看,尊重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权利救济程序是宪法诉愿制度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基于“权利救济的特别程序、最后程序和独立程序”的性质,在权利救济中宪法

5、诉愿应保持相互的协调,不能削弱已有的权利救济体系的功能。但权利救济的“穷尽”并不是绝对的,应基于权利保护的原则,具体分析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前所述,当客观上出现应该作为“例外”情况对待的情形时,如仍坚持“穷尽”原则,其结果必然损害权利救济的本质属性,不利于有效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三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诉愿程序包括审判对象的限制、审判请求的限制、审判要件的限制、审判程序、决定程序以及决定的效力等不同的内容。在宪法诉愿制度的发展中实体性价值与程序性价值是并重的,程序性价值更集中地体现了技术性要求。但宪法诉愿程序的特点在于,它不是以解决私人之间纠

6、纷的解决为出发点,它的目的是通过裁判活动形成宪法秩序,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与技术性。[6]其中,审判要件的判断程序与具体审判程序体现宪法诉愿程序的基本特点。1.宪法诉愿主体宪法诉愿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个人宪法权利的保护。实行宪法法院制度的国家,通常规定:因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而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受侵害者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审判请求。因此,自然人中的本国公民具有完全的请求主体资格。外国人作为宪法诉愿主体的地位是受限制的,只限定在有权享受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具有主体的资格。此外,法人、政党、财团等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提起宪法诉愿的权利。所有国家机关

7、、特别是公法人不能成为宪法诉愿主体。2.宪法诉愿要件宪法诉愿要件的规定是整个宪法诉愿程序最核心的部分,集中体现了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根据《德国宪法法院法》和《韩国宪法法院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公民个人提起宪法诉愿要具备严格的要件,即基本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相互的关联性与权利保护利益的存在等基本要件。首先,个人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时,必须说明其宪法上保护的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客观上存在具体的侵害事实。“宪法上保护的基本权利”是广义的概念,合理地确定其范围是认定个人诉讼资格的前提。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0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都能因其基本权

8、利或者在基本法第20条第4项、第3条、第38条、第101条和第104条中规定的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7]韩国宪法法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