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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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简易程序本身包含了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即程序及时原则。程序及时原则是指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既不能过于快速,又不能过于拖延。法谚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审判迟延不仅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由于过分迟延可能造成案件证据的流逝,使案情的查明变得困难,审判的迟延还可能造成对被害人、被告人利益无法得到及时适当关注,可能使被告人的实际羁押期限与其应负罪责不相适应(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迟延造成一些被告人实际关押的期限超过其罪行本身应当判处的刑罚,但法院基于既成事实的考虑,对被告人无法做出与其

2、罪责相适应的刑罚,基于这种事实状况,刑事诉讼效率还应当包含侦查、起诉,但此处仅就刑事审判展开论证),从而使法官在说服控辩双方接受裁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产生困难,损害司法权威。而简易程序的实施使刑事诉讼主体的利益得到更加及时的关注,使正义得到快速实现,这符合刑事诉讼人权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一刑事简易程序的的含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及特点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

3、点是:第一,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第四,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第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须适用独任审判。但对于绝大

4、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1)简易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

5、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3)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变更为普通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

6、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即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应当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原因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法律设置的相对完善的正当程序,具有排他性。 (2)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

7、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3)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

8、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对于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二)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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