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民政局权责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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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阴市民政局权责清单目录部门名称:华阴市民政局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备注1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置标志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

2、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行政处罚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3、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4行政处罚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5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陕西省

4、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三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行为的处罚《中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7行政检

5、查对毗邻的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8其他类备

6、案遗体捐赠备案《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第十八条 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9其他类其他审批权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年发布)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县级以

7、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地名命名、更名的调研论证,拟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和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或者审定。 10其他类审核转

8、报经营性公墓的审报《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11其他类审核转报市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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