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地区场法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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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及期貨市場法例改革《1999年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I.引言財政司司長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演詞中宣布,規管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例將會進行重大改革。本文件概述納入一條綜合的《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綜合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該條例草案定於一九九九年年底前提交立法會審議。II.進行法例改革的需要原則2.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須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要維持香港的國際地位,就必須為證券及期貨市場建立一個靈活的現代化規管架構,使香港能

2、有效地與對手競爭。因此,規管架構應既能適當地規管市場,為投資者提供足夠的保障,但又同時能促進而非窒礙健康的競爭及市場上創新求進的發展。改革的範圍3.目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負責執行下列九條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條例:(a)《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一九八九年制定)(b)《證券條例》(第333章)(一九七四年制定)(c)《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一九七六年制定)19(d)《保障投資者條例》(第335章)(一九七四年制定)(e)《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一九

3、八一年制定)(f)《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395章)(一九九一年制定)(g)《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第396章)(一九九一年制定)(h)《證券及期貨(結算所)條例》(第420章)(一九九二年制定)(i)《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第451章)(一九九四年制定)4.在上述條例中,有些條文是在20多年前制定的,因此包含一些過時的定義和觀念。這些年來,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方法紛紛湧現,使金融活動更趨多元化和複雜,遠超乎當初立法時的構思,令法律架構與實際情況存有距離,以致部分規管方式不再有效或適當。因此,我們急需鞏固

4、和革新有關的規管架構,讓本港的證券及期貨業能保持競爭力。195.這項法例改革會建基於較早時證監會為了鞏固及更新上述條例而擬備的一份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的諮詢文件,該份文件在一九九六年公布,徵詢市民的意見。在今次的改革中,綜合條例草案將加入新的原素,包括財政司司長在財政預算案演詞內所公布的措施,即清楚釐定證監會的規管目標;賦予其更有效的監管和調查權力;設立獨立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為網上交易制定規例;簡化中介機構現行發牌制度。此外,我們還建議引進新的制衡,包括設立一個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及一個程序覆檢

5、委員會,詳情在第43至51段臚列。同時我們需為交易所和結算所股份化及合併一事,另行制定賦權法例,並會與綜合條例草案的有關工作同步進行。III.主要改革建議清楚釐定證監會的規管目標6.國際間的市場規管機構逐漸達成共識,認為須公布明確的規管目標,以清晰界定規管機構的角色,並提高其透明度和對公眾的問責性。7.一九九八年十月,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的成員通過,證券事務規管的主要目標為:(a)保障投資者;(b)確保市場公平、高效率而具透明度;以及(c)減少系統性風險。8.此外,國際證監會組織強

6、調規管證券事務的一項原則,是規管機構的職責須清晰明確,並最好能包括在有關法例中;同時,亦應讓公眾清楚理解和知曉規管機構如何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9.現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條例》(第24章)並無訂明證監會的規管目標,按照國際證監會組織的建議,綜合條例草案將會清楚訂明證監會在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須達到下列規管目標:(a)維持和推動一個公平有序,高效率而具透明度的證券、期貨及相關金融市場;(b)促進公眾對金融制度的認識和信心,並為投資大眾提供適當程度的保障;19(c)將證券、期貨及相關金融市場的犯

7、罪和不當行為減至最低;(d)降低證券、期貨及相關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以及(e)協助政府維持香港的貨幣及金融制度的穩定和持正運作。更有效的監管和調查權力10.要維持和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持正,以保障投資者權益,證監會必須有足夠權力,有效地調查懷疑市場失當行為;並需具備各種監管權力,才可適當處理不同的情況。另一方面,綜合條例草案會在堵塞現行法例中妨礙證監會有效履行其監管及調查職責的漏洞之餘,也會保留所需預防措施,避免當局不必要地干涉公司和個人事務。對上市公司管理失當行為的初步查訊11.根據現行法例,證監會如有理

8、由懷疑一間上市公司在管理上有欺詐、不法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可要求該上市公司出示簿冊和紀錄。但證監會在要求清楚解釋簿冊和紀錄上的記項或核實這些記項的真確性方面,則權力有限。12.為糾正這些問題,綜合條例草案將明確定明證監會可—(a)要求解釋在簿冊和紀錄上記入帳項的情況、原因和指示;(b)查詢上市公司宣稱與其有合約關係的各方,以確定簿冊和紀錄上的資料的真確性;19(c)索取上市公司的核數師的工作文件。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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