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3.05财政部令修正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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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3.05財政部令: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第2、9、11條條文總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自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以來,迄今已逾三十年,其間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核定施行。茲為簡化扣繳作業,並配合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一有關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之規定,爰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2、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薪資所得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權利金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之扣繳率由百分之十五調降為百分之十。(修正條文第二條)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由百分之二十五調降為百分之二十;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及自

3、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其申報納稅之扣繳率由百分之三十五調降為百分之二十。(修正條文第九條)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不適用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修正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第二條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

4、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一)短期票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二)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四)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其餘各種利息,一

5、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辦法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但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法律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第二條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

6、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十。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一)短期票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二)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

7、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四)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下列所得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辦法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一)除郵政存簿儲金、短期票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二)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8、(三)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一、為簡化薪資所得之扣繳作業,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說明如下:(一)現行薪資所得依給付方式-按月給付、非固定性薪資(又區分為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及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給付者)及兼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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