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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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5〕234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理工大学2015年11月23日—7—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发展,加强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宏观规划,规范管理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保证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内容主要指由上海理工大学财政经

2、费列支,建设经费在5万人民币以上(含5万人民币),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建设项目。即信息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资源开发项目。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指根据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发展需要,由国家、部(市)委办统筹实施的项目。一般项目主要指学校及学院、部(处)根据本部门信息化发展需要而实施的项目。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由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办公室、规划发展处、财务处、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处组成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小组

3、,负责统筹规划、审核全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化发展纲要、规划、项目指南,协调、指导、监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第五条—7—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管理负责人,制定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代表项目单位监督、管理项目的执行。第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按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是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部门的在职人员,具体落实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第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程序是:项目单位申报的重

4、点项目,由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小组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后的项目考虑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按项目预算程序上报财务处;项目单位申报的一般项目,根据项目大小,由信息化办公室自行或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后的项目考虑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按项目预算程序上报财务处,待预算经学校批准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第八条为避免功能重复以及信息孤岛等,项目建设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数据共享规章制度《上海理工大学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九

5、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第十条—7—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购置费、网络工程建设费、数字资源建设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七类:(一)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设备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二)软件开发购置费:是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与项目相关的软件开发和购置费用。(三)网

6、络工程建设费:是指综合布线、机房建设、光纤建设、系统集成等费用。(四)数字资源建设费:是指数据的加工、采集和购置等费用。(五)会议费: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六)差旅费: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专家咨询费: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

7、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第十一条—7—项目单位应将维持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常性开支纳入基本支出预算。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费(包括耗材采购、维修费用、升级和服务费用、互联网接入费用等)、人员劳务费、培训费、管理费等应由学校日常经费予以保障。第十二条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外包工程使用经费额度符合招标标准的,按国家和上海理工大学有关工程招标的规定实行工程招标。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有

8、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有义务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由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一般项目由信息化办公室进行验收初审,验收初审应注重检查项目数据共享情况。第十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程序是:在项目执行期限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由信息化办公室对一般项目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核准并进行验收初审;对重点项目提供的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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