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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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10月28日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16年12月19日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2、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五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

3、市辖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管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有机融合,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推广应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上下级政府和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

4、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能。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行政区域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行政区域编制镇总体规划;(二)市、县(市)、镇行政区域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四)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

5、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外的乡和村庄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城市更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专项规划,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一条城市、镇建成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业用地转型、旧商业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应

6、当优先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适度控制建筑容量,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改善交通、居住条件和市容景观。第十二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结合自然地形、交通路网以及基层社区界限等因素,划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管理单元为基本单位;确需小于一个管理单元的,不得小于一个完整的街区,街区应当以城市、镇道路或者自然地形为边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调整需要修改的;(二)因专项规划编制或者调整需要修改的;(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7、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修改的;(四)经论证、分析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围绕城市、镇的总体空间格局、景观风貌特征、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纳入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区块的城市设计,对区块范围内的建筑形态、空间布局和景观风貌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区块的范围由市、县(市)、镇人民政府确定。第十

8、五条乡规划、村庄规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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