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区域教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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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教育局文件台教〔2015〕68号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分局),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大了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处理了一批违规教师,但有偿补课现象在我市各地、各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

2、课等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定期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四有”-7-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的危害性,系统分析本地、本校教师有偿补课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和专项督查,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二、加强教育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处理办法》精神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将学习《处理办法》

3、作为今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要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个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要树立和宣传优秀典型,充分展现优秀教师的精神面貌,传播正能量。三、建立长效机制。对在职教师是否组织和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要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形成风清气正的教育行风新常态。台州市教育局2015年5月1

4、1日-7-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师良好形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

5、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学校、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或管理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三)以父母、子女、家属和亲朋好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五)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7-(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第三条在职教师

6、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一)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当事教师给予校内批评教育,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二)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

7、待遇);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三)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四)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当事教师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

8、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7-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开除或解聘。第四条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一)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职务。(二)省特级教师,各级名师、教坛新秀等等从事有偿补课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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