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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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苏食药监食综〔2016〕3号关于开展2016年3-4月苏州市市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市、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相关食品安全承检机构:为进一步统筹抽检任务,提高抽检效率,切实落实“四有两责”,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开展2016年3-4月苏州市市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具体内容如下:一、工作目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是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提供技术支撑、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提供执法依据、为全面评价我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提供重要参考。食品安全抽检监

2、测应坚持科学、合理、有效的要求,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督促引导企业强化食品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食品从业者的诚信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18—二、工作方案(一)时间要求:2016年3月-4月,2016年4月30日之前各承检机构完成所有抽检工作。(二)抽检品种:本次抽检包含风险等级高、较高、一般14大类37个品种总计685批次,具体是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3、豆制品和食用农产品。(三)抽检区域:覆盖全市所有县(区),贯穿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多环节,以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各类型超市、各类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为主,兼顾城区和城乡结合区,大中小各类业态。流通环节采样避免单一针对大型企业抽检,对连锁超市、商店因统一配货一般只选择一家,相同食品类别在同一家单位抽检不得超过3批次,同一家单位抽检不超过10批次,采样方案详见附件1。(四)检验项目:本次检验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均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

4、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相关要求实施,详见附表2。三、工作要求(一)遴选机构。承检机构应具备与抽检任务(种类、项目和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抽样人员和检验能力,承检项目应为获得相应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项目。—18—(二)实施采样。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抽检分离原则,安排专业抽样人员,按采样方案开展抽样,如实填写采样单,拍摄现场照片,支付采样费用,完好运送样品。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结合日常检查工作,陪同承检机构完成抽样工作并提供必要帮助。各地食品药

5、品监管局和各承检机构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合理安排,高效做好抽样工作。(三)抽样检验。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一般完成采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备份样品统一封存至检验机构待查。承检单位应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供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食品信息及检测项目,以有效提高监督抽检的针对性。问题食品的发现率将作为对各检测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四)报送数据。各承检机构应在3月31日前完成总体任务的30%并报送数据,

6、在4月31日前完成所有任务并报送数据。报送数据包括:采样单、采样照片、检验报告和数据汇总表,电子材料统一发送至邮箱:szspcj@126.com,所有数据及时上传苏州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网络平台。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报告。(五)报告送达。承检机构将合格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寄送至我局。—18—不合格一式六份,其中二份寄送我局,三份寄送给不合格产品抽检地所辖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和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并寄送标称的外市生产厂家,并保留相关

7、送达凭证。异议复检工作由市局统一安排。(六)核查处置。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及时汇报核查处置进展。对同一企业多批次产品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并监督企业彻查原因、进行有效整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的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

8、送省局。(七)本次抽检结果各单位注意保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漏和公布结果。(八)市局抽检工作联系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张一青,65223992;食品生产监管处:费非白,69291172;食品流通监管处:张海江,69291162;餐饮安全监管处:黄继志,69291137。邮箱。szspcj@126.com。附件:1、2016年3-4月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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