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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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第三条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第四条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2、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通过验收但开放运行未达两年的实验室可自愿向教育部提交评估申请并参加评估。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第六条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与实施。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教育部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25第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第九条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3、;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十条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第三章评估的程序第十一条每年4月1日前,教育部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第十二条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教育部提交经审核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2)。第十三条教育部按照当年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包括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第四章现场评估第十四条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

4、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第十五条现场评估25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第十六条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第十七条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确定小组评估结果。第十八条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

5、验室为研究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第五章综合评估第十九条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后分学科(领域)进行,采取集中会议评审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第二十条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参加综合评估专家组。第二十一条综合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确定实验室综合评估意见。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场评估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所有参评实验室均可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6、第二十三条25综合评估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原则上综合评估排名前15%的为优秀类实验室,后10%的为较差类实验室。第六章评估结果第二十四条综合评估结束后,教育部科技司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报部领导审核,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第二十六条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第二十七条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优

7、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二十九条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第三十条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并上报。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评估经费由教育部承担。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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