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ID:9842921

大小:29.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5-1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_第1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_第2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_第3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_第4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87年9月15日颁布 1998年1月7日修订 国务院令第2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

2、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3、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

5、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

6、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

7、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8、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