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区域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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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泰劳社发〔2006〕64号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汶、肥城矿业集团,驻泰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6]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确认工作每月组织一次,10-15日受理报送材料,下旬组织确认。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材料的受理、初审、报

2、送及结论的转达。—59—三、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宣传到全体职工,并专门告知工伤职工,因未及时告知引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附件:鲁劳社[2006]15号文件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劳动保障工伤办法通知抄送: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新汶、肥城矿业集团,驻泰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59—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

3、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59—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

4、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59—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第六条 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5、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

6、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第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第九条—59—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7、。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第十条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停工留薪期确认费暂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收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59—《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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