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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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年2月27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2第一节定期报告2第二节临时报告4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职责6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8第一节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8第二节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9第三节对外披露9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10第六章保密措施10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10第八章相关责任11第九章其他11深圳赤湾

2、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和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公

4、司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及对重大事件知情的其他人员等。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5、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12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第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6、由和期限: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一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形式

7、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二节所列的事项。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重要提示及目录;2.公司基本情况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6.公司治理;7.内部控制;12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股东大会情况简介;2.董事会报告;3.监事会报告;4.报

8、告期内重要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5.财务报告;6.备查文件目录;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2.公司基本情况;3.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5.董事会报告;6.报告期内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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