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治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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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城苑社区自治情况调查报告社区就是一个小的社会,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只有每一个社区都和谐发展,整个社会才有可能达到和谐。为了进一步认识社会、了解社区居委会自治工作的情况,推动社区自治工作的积极开展,我利用暑假的时间以融城苑社区为例进行了比较认真的调查,并据此提出了几点意见,现分述如下:一.融城苑社区自治工作的基本情况跨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后,我市努力加强社区自治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以下是以融城苑社区为例,进行调查的情况。(一)组织居民成功进行了居委会的换届选举融城苑社区居委会始建于2002年8月,由于是新建设的小区,其房屋销售及居民入住并未随

2、小区的建成而完成,所以其最初的工作人员是由雨花亭街道办事处派定。到2003年,已有百分之八十的居民入住,9月,适逢全市统一的三年一度的居委会换届选举,于是在街道的指导下,当届居委会组织居民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选举候选人由街道指定,先由每户选出户代表,进而由户代表以楼栋为单位,选出楼栋代表,最后由楼栋代表在街道指定的9名候选人中以投票的方式选出四位分别担任居委会的主任、计生专干、社保专干及低保专干。选举结果如下:主任——陈文利,计生专干兼副主任——兰利,社保专干——谢星葵,低保专干——王润。据调查,本次选举有逾千居民参加了选举,参选的居民中约50%认为选举的结果基本能反映民意。在一个刚刚建

3、成的小区中,能组织居民进行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并使选举结果得到约一半参选选民的认同,可见并未进行人们普遍担心的暗箱操作,其工作是成功的。(二)各方面工作得到了居民的认同根据先期在居委会的访谈了解到居委会的工作主要是:民政帮困、计划生育、治安维护、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文化教育、政府协助、民间调解。据问卷调查及实地走访,融城苑社区的治安状况和绿化卫生情况都比较好,居民满意率均在60%左右。其中有66%的居民对治安状况表示很满意或较满意,只有2%认为差(主要是对保安工作时的不良站姿及个别保安的粗鲁态度表示不满)。从当地派出所了解的情况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社区的管区户籍表示近两年融城苑社区从未发

4、生过入室盗窃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案件。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障工作稍逊于前述两相,但也都基本上得到了居民的认同,差评率均在5%以下。在居委会的组织下,社区中老年妇女成立了“文艺宣传队”。他们每天利用晨练时间进行舞蹈排练,不仅锻炼了身体,也陶冶了情操,更使居民能够互相认识了解,有利于新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今年又将社区的在校学生组织起来,成立了“牵手俱乐部”,暑假期间组织俱乐部成员在社区内进行“情系灾区,心系灾民”的募捐活动,教育下一代关心他人,服务社会。居委会还积极组织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先后举行了“乒乓球”、“双百分”、“跳绳”等比赛。(三)工作先后得到了街道和区、市各级政府

5、的肯定在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居民的共同努力下,融城苑社区获得了多项殊荣。2004年被雨花区评为“平安社区”、“青年教育示范社区”,还被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评为“文明社区”。2005年被雨花区评为“城市管理工作示范社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同时,融城苑还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评为“卫生示范社区”,也是获市环保局、市文明办认可的“长沙市绿色社区”。二.融城苑社区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融城苑社区的自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一)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并未完全依法进行融城苑社区虽然在居委会成员选举工作上获得了居民的承认,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其候选人的产

6、生是不合法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当时的候选人是由街道直接指派,并且不是本社区的居民,这就与以上法律相违背,这样等于是剥夺了居民的被选举权。所以这次选举虽然结果是令人满意的,但是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部分。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的干涉,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广大居民虽然热心居委会的工作,但是缺乏相关的知识,特别是与社区自治有关的法律知识。再有,现任居委会只有四名成员,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的规定:“居民

7、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不符。(二)居委会令人疑惑的性质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的性质应该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现实情况却不像法律中规定的那么单纯。由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政府对居委会工作有指导的权利,再加上居委会在经济上对政府的依赖,所以政府就很容易在人事和工作职能上控制居委会,使其成为基层政府的下属单位,融城苑社区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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