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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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科研处为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协助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为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预算进行项目研究的相关支出,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关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拨入学校科研帐户,纳入学校

2、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帐后,科研处负责统一立项编号,财务处负责核发科研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 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申报各类科研项目,需要签订科研合同的,科研处为科研合同的审查和授权签字部门。  第四条 对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账户的科研项目,学校按比例配套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经费配套限于在我校任职的项目主持人,并以项目经费进入我校科研管理账户为准。根据项目研究的进度及质量,科研处有权扣减配套经费。校级项目不予配套。 

3、 第五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收取管理费,提取比例为立项经费的3%(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中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者按规定提取),最高提取2万元。学校提取的管理费由财务处管理。校级项目不收取管理费。  第六条 科研经费一般实行款到开票的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可到财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并确保及时到款。科研项目经费到款与转拨外单位的名称、银行账号应与合同签订单位相同,委托收付款必须取得项目合同单位的委托函和收付单位的确认证明。  第七条 科研经费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与科研业务有关的各项支出。除了经费下达部门具体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科研经费

4、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1.人员费:主要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加班费、研究人员补贴、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等。纵向项目的人员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横向项目的人员费不得超过30%。提取劳务酬金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的有关法规代扣代缴。校级项目不得支出人员费。纵向项目主管单位对经费使用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图书资料费(含数据库的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的统一管理)、调

5、研费、差旅费、交通费(其中汽油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通讯费、打印费、文具费、低值耗材费、出版费、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学术会议费、评审会议费、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等。  3.人员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研究人员发放工资、奖金等,业务费不得用于旅游、娱乐以及福利性消费支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利,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课题研究无关的招待宴请费用,不得开支车辆的年检费、保险费、养路费等支出。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  1.科研经费报销的具体要求与支出额度的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2.科研经

6、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凭发票和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3.学术研讨会、评审会、单张票据超过万元的调研差旅费、科研人员的出国费用等支出要经科研处审批。学术会议召开前要向科研处报批。  第九条 对外协作需要转拨经费的,根据合同或协议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财务处根据经费转拨的批件、合同、项目申请书、协作单位的财务凭据办理划拨手续。转拨的经费不予配套。经费外拨单位名称及账号必须与合同相符,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条 纵向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认真清理历年收支账目,按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上报。  第十一

7、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结帐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结余超过5%的,应按原渠道上缴。若项目结题后半年内未办理结帐手续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留用的项目结余经费将由学校收回,转入学校科研管理经费账户。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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