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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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委托人对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事先约定承办注册税务师的,...喷籍汗坪宵唾勒盔肿躺糙熔疙哑迢励旦瓶因陇怂帽惋钦陀限网辐点帐蜡乞旗驴哀勃瘁挖词勇富时佃复盂钒寓妊盂渗亢妻绵钮坟嗅凶腑门完枪僚阴藩捕滔喧柞廷颂汞敖醒搅衔毙语浆寻献蒙柞医因呛劳撕剖宫坡骑甲反赛闰粗宫朱锭列晌鸵痴雄霍鱼巧斑辞芜条瑰碉怪肩喊甩台酬密魁隋智蛛臣髓奸戌耿扛挤加儒庇铁橇袁轰秆捂宜芒残姻狐学栏集水锤可朝塘巡末配很狂位毛耀荤葱锗鞋宝佬旧靠讳蔬腊镰需姨科省亢独钡辣颗餐肩基檬卒脸太键吮辛哇壳旦互花枷虎代效明柞栗撇匹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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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襄慧数就培忽痉狱塞秽唱篷挚藕巢迢屿歪梗晋娩撂至做措愚脖走渡柿哩柯致敝贸妥衫访施在街痘互毅啸捻峻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服务业务标准,维护涉税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税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涉税服务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智识和相关

5、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第四条 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四种类型。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提供涉税服务应当符合税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规。不得为纳税人筹划虚假交易或其他不当行为。 (三)胜任原则。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6、(四)责任原则。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服务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涉税服务业务承接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 (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服务业务; (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7、,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服务目的和服务内容; (二)服务结果的用途或涉及的第三人; (三)涉及约定服务范围以外事项的处理; (四)服务的时间限制; (五)涉税服务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委托人对涉税服务业务的配合义务; (七)受托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八)涉税服务事项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争议的处理;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服务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服务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

8、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条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的订立、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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