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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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新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新车出事故遭遇保险公司霸王条款  2009年12月5日,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轿车,并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随后,王先生开着新车去车管所办理牌照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王先生的车辆未上牌照而拒赔,王先生无奈,只得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付  车主在车行购买新车时,为避免事故风险,大都会马上为爱车投保车辆保险,可一旦新车还未上牌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一般都会被拒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新车未上牌前出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

2、但北京法院目前的一份判决却对保险公司的这种霸王条款说了不  新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2009年12月5日,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轿车,并立即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随后,王先生开着新车去车管所办理牌照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维修车辆共花费了7567元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进行勘查、定损,王先生也为该车办理了临时行驶车号牌证待王先生拿着单据去保险公司报保险时,却被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王先生未领取临时行驶证,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免

3、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对王先生的车辆因未上牌照而不予理赔,王先生无奈,只得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赔付车损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单生效时,投保车辆尚未登记号牌,保险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生效时即开始计算按一般投保人的理解,此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予以理赔;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4、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所持的未上牌照车辆发生事故免除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并未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保险金7567元  【法条索引】  《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5、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律师评析】  我国目前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惯例是保险条款均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单方拟定好的,属于《合同法》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而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一般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公司制定好的保险条款,根本无权对条款内容进行更改,正因为如此,法律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我国

6、《合同法》第40条、《保险法》第17条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规定了严格的提示及说明义务,而且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采取特殊的解释原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30条也确立了类似的不利解释原则上述判例法院正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而判保险公司败诉的,真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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