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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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论文题目:学院:专业:姓名:摘要: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是分别发端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两项法律制度,学界对此讨论颇多,但对该两项制度在其本身发源地语境下的确切含义、两者的法律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一些基本问题仍未理清。为此,本文拟着在厘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分别比较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在总体上的异同,以期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研究一、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概述(一)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2、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最早源于《法国民法典》规定存在于买卖合同之中,这一制度的完善则是由《德国民法典》所完成,德国民法典将不安抗辩权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双务合同当中,将不安抗辩权定主要义为拒绝给付,且行使主体为双方当事人。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制度构成:1.仅在双务合同中适用2.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一方已到清偿期4.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履行能力(二)预期

3、违约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英美合同法中,主要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或事实,是在违约行为意义上使用的法律概念。二、制度比较(一)相同点1.立法目的一致二者设计均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都赋予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可能违约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以促使对方及时履行合同,减少违约行为,从而维护合同秩序它们都使一方当事人不必在对方屐行无望的情况下还去冒自身权益

4、受损害的风险,从而保障了公平它们都可以使当事人及时从履行无望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从而促进了效益它们都赋予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有不履行合同的可能时,选择等待或及时采取措施的权利,从而体现了合同自由。2.适用条件一致一方援引预期不能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时,必须是出现“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的状况。这种“合理的理由”主要包括“第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行第二,商业信用不佳,令人担忧第三,在债务人准备履约或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事由,虽然在各国规定的具体范围有差异,但

5、都可以概括为履约能力出现重大瑕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这与预期不能履行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特别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四条判断标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与英美法确认的合理理由体现了更大的重合。(二)不同点1.价值取向不同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届至前,分别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度看,存在两种不同的利益,一种是债务人的期限利益,一种是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大陆法传统上崇尚法律逻辑,因此在大陆法看来,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有期

6、限利益,当然不存在违约,预期违约在大陆法看来是不符合基本的法律逻辑的。不安抗辩权虽然从效果上一定程度地保护了先履行方的履约期待利益,但是整个制度在价值取向上仍是侧重保护期限利益的。而英美法一向奉行实用主义的做法,因此才有预期违约这样的制度设计,从价值取向上看,显然预期违约制度是以保护受允诺人的履约期待利益为主旨的。在大陆法系的立法者眼里,对于受害方而言,给予其抗辩权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己足以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失。至于由于时间的拖延所带来的实际损害也许只是其应该承担的风险。2.适用效果不同从法律效果角度看,预期违约制度其实就是在一定情

7、况下,确认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己经构成违约,因此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效果是一方违约,预期违约规则的核心是赋予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它和中止履行的目的无关而不安抗辩权是出于公平考虑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权以对抗自己必须先履行合同的义务,产生的只是阻却违约的效果,它只为一方提供了一种拒绝权,并没有提供一种追究对方违约的权利。从总体上看,预期违约是“授人以矛”,使得一方可以在履行期届至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进攻型的制度设计而不安抗辩权是“授人以盾”,使得一方可以对抗必须先履行合同的义务,是一种防御型的制度

8、安排。3.性质不同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的一种预期违约的行为,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抗辩权,是针对对方提出履行合同请求的一种抗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中止履行是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赋予当事人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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