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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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本公约缔约国,  确认全人类共同关注,并促进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回顾了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  考虑到从事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政府间组织虽将采取种种预防性措施,但这些实体仍会偶然造成损害。  确认极需制定关于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责任的有效国际规则与程序;特别要保证,对这种损害的受害人按本公约规定迅速给予充分公正的赔偿。  深信制定这些规则与程序,有助于加强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国际合作。  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a)“损害”的概念,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

2、健康的其他损害;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  (b)“发射”包括发射未成功在内;  (c)“发射国”是指:  (1)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d)“空间物体”,包括空间物体的组成部分、物体的运载工具和运载工具的部件。第二条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第三条  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或其负责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责任。第

3、四条  1.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前两国应在下述范围内共同和单独对第三国负责任:  (a)若对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前两国应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  (b)若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前两国对第三国所负的责任,要根据它们的过失,或所属负责人员的过失而定。  2.在本条第一款所谈共同及单独承担责任的所有案件中,对损害的赔偿责任应按前两国过失的程度分摊;若前两国的过失程度无法断定,赔偿应由两国

4、平均分摊。但分摊赔偿责任,不得妨碍第三国向共同及单独负有责任的发射国的任何一国或全体,索取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予偿付的全部赔偿的权利。第五条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应共同及单独承担责任。  2.发射国在赔偿损害后,有权向共同参加发射的其他国家要求补偿。参加共同发射的国家应缔结协定,据所负的共同及个别责任分摊财政义务。但这种协定,不得妨碍受害国向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的发射国的任何一国或全体,索取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予偿付的全部赔偿的权力。  3.从其领土或设施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应视为参加共同发射的国家。第六条  1.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

5、发射国若证明,全部或部分是因为要求赔偿国,或其所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重大疏忽,或因为它(他)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蓄意造成损害时,该发射国对损害的绝对责任,应依证明的程度予以免除。  2.发射国如果因为进行不符合国际法,特别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的活动而造成损害,其责任绝不能予以免除。第七条  本公约之规定不适用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下列人员所造成的损害:  (a)该发射国的国民;  (b)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地带的

6、外国国民。第八条  1.遭受损害的国家,或遭受损害的任一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2.若受害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原籍国未提出赔偿要求,该自然人或法人的所在国可就其所受的损害,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  3.若永久居民的原籍国或永久居民在其境内遭受损害的国家,均未提出赔偿要求,或均未通知有意提出赔偿要求,永久居民的居住国得就其所受的损害,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第九条  赔偿损害的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要求赔偿国若与发射国无外交关系,可请另一国代其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其在本公约内的所有利益。要求赔偿国也可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

7、求,但要以要求赔偿国与发射国均系联合国会员国为条件。  -第十条  1.赔偿损害的要求,须于损害发生之日起,或判明应负责任的发射国之日起一年内向发射国提出。  2.若不知损害业已发生的国家,或未能判明应负责任的发射国的国家,应于获悉上述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要求;若有理由认为,要求赔偿国由于关心留意,已知道了上述事实,提出要求赔偿的时间,从知道上述事实之日起,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一年。  3.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时间限制,也适用于对损害的程度不完全了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赔偿国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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